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医院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2:40
家庭小事惹争持,农妇气急服农药 
2004年3月11日晨,江苏沭阳县某村农妇汤秀娟一大早就因小事与家人发作争持,争持往后,汤秀娟心中觉得郁愤难安,就把自个儿关在房里生闷气,整个上午,汤秀娟闷在房里,不吃也不喝。趁家人不注意,汤秀娟从房里出来,在家中寻到一瓶氧化乐果农药,拿进房里。 
当日正午,汤秀娟老公仲才文回家后,推开汤秀娟房间,发现妻子汤秀娟昏倒在床边,身旁放着氧化乐果农药,慌张之余,他赶忙将汤秀娟送往镇医院抢救。汤秀娟病况被开始确诊为有机磷农药中毒。镇医院当即给予洗胃、解毒、补液等对症医治。由于病况相对安稳,下午6时,汤秀娟被转入县医院进一步医治。3月13日正午,汤秀娟病况恶化,还不断呕血,因抢救无效逝世。 
妻子逝世原因成谜,老公四处查验 
汤秀娟之死,给家人形成了深深的沉痛,正值壮年的老公再也听不到爱妻的笑声了,两个未成年的儿女永久失去了母亲的爱怜。仲才文深思:妻子汤秀娟被送入镇医院经开始医治后,神志清醒,病况康复显着较好。为什么转入县医院后,身体状况却忽然恶化,终至不治身亡? 
仲才文置疑县、镇医院在医治上是否存在忽略,妻子的死是否出于报纸上常说起的医疗事端呢?为了求证自己的猜想,他跑到新华书店,翻阅了很多的医学书籍,将汤秀娟的病历、住院记载以及用药清单细细参详、比对,又请教了好几家医院的医师及医学院的大学生,有医师向仲才文指出,给服农药的患者洗胃后,按医学惯例应保存胃管;也有医学院的学生以为或许存在洗胃用的芒硝运用严峻过量。 
医治是否妥当,诉至法院清楚 
多方咨询后,仲才文以为:镇医院和县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均有差错,其妻汤秀娟逝世的真实原因应该是医疗事端!在屡次与镇医院及县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仲才文将上述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补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丢失的40%算计4.6952万元。 
对此,被告镇医院以为,汤秀娟系在县医院医治过程中逝世的,与镇医院无关。而被告县医院以为,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正规、活跃、及时,不归于医疗事端。汤秀娟之死系因自服农药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所形成的,与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补偿。 
该案是否是医疗事端呢?法院托付医学会进行了判定,定论为:虽然镇医院在为患者洗胃后,存在未保存胃管的缺点;县医院在医治抢救过程中,存在病况调查不细心、检测生化目标不完善的缺点,但患者逝世系重度氧化乐果中毒所形成的,与镇医院和县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点无因果关系,因而本病例不归于医疗事端。 
判定定论虽不存在医疗事端,但一审法院仍是以为,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点,特别是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调查不细心的缺点,二被告所存在的医疗缺点,客观上形成对汤秀娟抢救医治的妨碍与不及时,与汤秀娟的中毒逝世有必定的关联性,故二被告虽不承当医疗事端职责,但应承当医疗差错的危害补偿职责,鉴于汤秀娟主要是重度中毒逝世,二被告对原告的丢失应负非有必要补偿职责。 
法院据此判定:原告的医疗费、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算计11.702万元,由被告镇医院补偿10%,即1.1702万元;被告县医院补偿20%,即2.3404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来,二审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医院承当差错职责不要求有必要构成医疗事端 
相关查找:医疗事端、医疗事端事例、医疗事端补偿
近年来,医患胶葛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重视的热门。笔者以为,当发作医患胶葛时,应客观地剖析危害事端发作的原因,不归于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虽然不承当“医疗事端”的补偿职责,只需其对形成的危害成果存在差错,依然应根据其差错巨细承当“一般侵权的民事职责”。 
由于,医疗事端概念与民法上医疗差错概念并不同等,前者是《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承当法定职责的条件,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差错准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在远小于后者,因而构成医疗事端的,必定存在医疗差错,而构成医疗差错,则不必定构成医疗事端。虽然《法令》规则,不归于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但《法令》归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端的特别规则,其适用的规模仅限于医疗事端而引起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假如不构成医疗事端,可是患者的生命或许身体健康由于医疗机构的差错行为遭到危害,则归于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胶葛,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由医疗机构对患者遭到的危害承当医疗差错致人危害的民事补偿职责。 
笔者以为,法院对医院非医疗事端的医疗差错也判以补偿,有利于充沛维护患者的权益,更契合法令准则性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也警示咱们:医务人员应仔细诊治,不但要根绝医疗事端,还要防止医疗差错,当然,患者也更应活跃合作医院的医治,严格遵守医师吩咐,防止不必要的伤痛和胶葛。 (当事人为化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