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0:56
房子产权挂号是挂号机关对该不动产其时权属联系及体现状况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详细的权力责任联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力,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现实体法令联系。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帮忙。
【案情】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修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子加框52.8万元,首付26.8万元,其他26万元按揭告贷,告贷期限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子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方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姓名。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付出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替代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给了首付款6.8万元。至此,从交款收据反映,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子共交给购房款2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收据已丢失,而房子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子首付已悉数交齐。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产业切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 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子交给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收取的房子钥匙悉数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将涉案房子租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2011年7月19日。该房子的银行按揭告贷自2009年9月起至2011 年 12月由原告谢某归还(按揭告贷人为刘某)。2011年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托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子过户到原告名下,两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子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持续归还。尔后,被告刘某在付出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2012年5月归还了悉数的银行告贷。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子土地运用权人挂号为刘某,房子产权一切权人挂号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说,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子系与原告谢某一起购买,两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阴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洽谈,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赞同。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说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子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弥补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2009年7月20日,谢某作为租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2年,约好房子租金为8000元。房子租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获益。2011年11月14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遭到要挟钳制的根据资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法院对李志武的查询笔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刘某亲口供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比例,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现已悉数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系一切权供认胶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争房子的生意状况;2、原告的建议能否建立。现剖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子生意合同签定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子的部分首付款,且两边交给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子生意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原件的现实建议该房子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子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两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两边一起购买,原告谢某对其建议没有供给充沛的根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联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切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操控的账户的上现实,原、被告两边均无争议。但关于该金钱的用处,两边陈说纷歧。原告谢某以为这是自己托付被告刘某、周某配偶付出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以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告贷。关于该部分资金的实在用处,原、被告两边均未供给根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给状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处建议,原审法院不予采用。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子生意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子的产权挂号人,作为不动产证书根据的优势方建议本案诉争房子属原被告一起共有,而原告谢某建议房子属其个人一切,但原告的该建议理由缺乏,根据不充沛,原审法院难以采用。故原告要求供认诉争房子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处理过户手续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据此,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判定适用法令不妥,处理不妥,应予改判,故吊销一审民事判定,供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子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子归于上诉人谢某一切,在本判定书收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子的房子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帮忙过户挂号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不合】
本案系一切权供认胶葛。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子是谁购买?即房子的首付款是谁付出,谁是房子的实践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恳求能否得到支撑?
【剖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出售,上诉人以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子能够优惠4万元,根据作业便当和亲属信赖,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经过付出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款付出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子。从本案查明的现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供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明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法院对李志武的查询笔录也能够证明刘某从前对李志武陈说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比例,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现已悉数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根据能够彼此印证,构成根据链,能够证明本案房子的首付款悉数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现剖析如下:因2009年2月10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替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假如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13.4万元,两边的总额就为 29.4万,与房子的首付款为2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的说法是不建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2009年6月 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告贷12万元。由于上诉人谢某现现已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明该款是两边经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辩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告贷,应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告贷,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假如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因被上诉方没有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2009年6月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告贷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付出的房子首付款,这一建议本院不予支撑。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状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2009 年4月2日和5月26 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现实,但在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产业切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根据,该行为实践上是两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 12万元系两边经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子系两边一起购买,开始有一起购买的志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定,且没有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子系两边一起购买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
上诉人谢某在交给房子首付款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一切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处理好房子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子的银行按揭告贷从2009年9月14日至2012年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归还。之后没有归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刊出,致使上诉人无法归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子租借协议》看,该房子交给后谢某作为租借人,与承租人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2 年。该根据能够证明该房子由上诉人谢某在实践处置并运用收益。经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查询笔录能够看出,该房子租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并且对该租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经过上述剖析,本案的房子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付出的。房子交给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责任,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子亦由上诉人谢某实践占有和运用。从两边各自提交的根据资料看,除了涉案房子挂号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为此,该房子的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子挂号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而供认该房子一切权就该归该当事人一切。房子产权挂号是挂号机关对该不动产其时权属联系及体现状况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详细的权力责任联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力,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现实体法令联系。从本案查明的现实看,虽然该不动产挂号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关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结合房款付出、房子交给、寓居、运用状况等归纳剖析确认房子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子归于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一切。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子的首付款,房子交给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责任,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子的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子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子应归于上诉人谢某一切。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子的房子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帮忙过户挂号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物权的获得和行使,应当恪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交纳的按揭费用不能成为获得房子产权的根据。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交纳的按揭费用,因在本案一审时没建议,二审不予处理,两边能够自行洽谈或由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另行建议权力。综上,原审判定适用法令不妥,处理不妥,应予改判。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修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子加框52.8万元,首付26.8万元,其他26万元按揭告贷,告贷期限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子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方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姓名。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付出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替代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给了首付款6.8万元。至此,从交款收据反映,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子共交给购房款2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收据已丢失,而房子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子首付已悉数交齐。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产业切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 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子交给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收取的房子钥匙悉数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将涉案房子租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2011年7月19日。该房子的银行按揭告贷自2009年9月起至2011 年 12月由原告谢某归还(按揭告贷人为刘某)。2011年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托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子过户到原告名下,两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子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持续归还。尔后,被告刘某在付出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2012年5月归还了悉数的银行告贷。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子土地运用权人挂号为刘某,房子产权一切权人挂号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说,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子系与原告谢某一起购买,两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阴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洽谈,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赞同。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说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子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弥补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2009年7月20日,谢某作为租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2年,约好房子租金为8000元。房子租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获益。2011年11月14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遭到要挟钳制的根据资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法院对李志武的查询笔录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刘某亲口供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比例,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现已悉数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系一切权供认胶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争房子的生意状况;2、原告的建议能否建立。现剖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子生意合同签定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子的部分首付款,且两边交给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子生意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原件的现实建议该房子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子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两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两边一起购买,原告谢某对其建议没有供给充沛的根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联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切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操控的账户的上现实,原、被告两边均无争议。但关于该金钱的用处,两边陈说纷歧。原告谢某以为这是自己托付被告刘某、周某配偶付出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以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告贷。关于该部分资金的实在用处,原、被告两边均未供给根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给状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处建议,原审法院不予采用。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子生意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子的产权挂号人,作为不动产证书根据的优势方建议本案诉争房子属原被告一起共有,而原告谢某建议房子属其个人一切,但原告的该建议理由缺乏,根据不充沛,原审法院难以采用。故原告要求供认诉争房子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处理过户手续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据此,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判定适用法令不妥,处理不妥,应予改判,故吊销一审民事判定,供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子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子归于上诉人谢某一切,在本判定书收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子的房子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帮忙过户挂号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不合】
本案系一切权供认胶葛。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子是谁购买?即房子的首付款是谁付出,谁是房子的实践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恳求能否得到支撑?
【剖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出售,上诉人以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子能够优惠4万元,根据作业便当和亲属信赖,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经过付出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款付出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子。从本案查明的现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供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明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悉数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法院对李志武的查询笔录也能够证明刘某从前对李志武陈说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比例,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现已悉数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根据能够彼此印证,构成根据链,能够证明本案房子的首付款悉数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现剖析如下:因2009年2月10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替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假如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13.4万元,两边的总额就为 29.4万,与房子的首付款为2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的说法是不建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2009年6月 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告贷12万元。由于上诉人谢某现现已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明该款是两边经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辩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告贷,应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告贷,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假如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因被上诉方没有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2009年6月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告贷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付出的房子首付款,这一建议本院不予支撑。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状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2009 年4月2日和5月26 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现实,但在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产业切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根据,该行为实践上是两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 12万元系两边经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子系两边一起购买,开始有一起购买的志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定,且没有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子系两边一起购买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
上诉人谢某在交给房子首付款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一切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处理好房子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子的银行按揭告贷从2009年9月14日至2012年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归还。之后没有归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刊出,致使上诉人无法归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子租借协议》看,该房子交给后谢某作为租借人,与承租人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2 年。该根据能够证明该房子由上诉人谢某在实践处置并运用收益。经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查询笔录能够看出,该房子租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并且对该租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经过上述剖析,本案的房子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付出的。房子交给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责任,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子亦由上诉人谢某实践占有和运用。从两边各自提交的根据资料看,除了涉案房子挂号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为此,该房子的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子挂号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而供认该房子一切权就该归该当事人一切。房子产权挂号是挂号机关对该不动产其时权属联系及体现状况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详细的权力责任联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力,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现实体法令联系。从本案查明的现实看,虽然该不动产挂号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关于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结合房款付出、房子交给、寓居、运用状况等归纳剖析确认房子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子归于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一切。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子的首付款,房子交给后又承当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责任,该房子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告贷银联卡原件、房子钥匙等与房子相关的原始凭证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子的实践出资人和实践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恳求,本院予以支撑。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子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子应归于上诉人谢某一切。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子的房子产权证、土地运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帮忙过户挂号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物权的获得和行使,应当恪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交纳的按揭费用不能成为获得房子产权的根据。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交纳的按揭费用,因在本案一审时没建议,二审不予处理,两边能够自行洽谈或由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另行建议权力。综上,原审判定适用法令不妥,处理不妥,应予改判。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