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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5:39
确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或不能实行其债款时,该第三人依照约好或法律规则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担保方法。这儿的第三人称为确保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确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依照约好或法律规则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称为确保债款,也称为确保职责。
1.附从性。
确保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要,建立上的附从性。确保以主合同的建立为条件,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确保虽关于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建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准则的破例。其次,规模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由确保的意图所决议,确保的规模和强度准则上与主合同债款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款。确保债款与主合同债款究竟归于两个债款,它们的规模和强度当然能够有差异,可是,因确保债款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和强度。最终,改变、消除上的附从性。主合同债款消除时,确保债款也随之消除,例如,主债款因主合同免除而消除、因恰当实行而消除时,确保债款也随之消除。主合同债款改变时,确保债款一般随之改变,但不得添加其规模和强度。担保法第24条规则: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2.独立性。
确保债款虽附从于主合同债款,但并非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款,在附从主合同债款的规模内有独立性。因而,确保合同能够约好确保债款仅担保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确保债款的规模和强度能够不同于主合同债款,能够有自己独立的改变或消除原因。此外,确保合同还能够单就确保债款约好违约金。根据确保合同所发作的抗辩权,确保人能够独自行使。
3.弥补性或连带性。
依照担保法第17、18条等条款的规则,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中,先由主债款人实行其债款,只要在对其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时才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主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无作用前,确保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当确保职责。这是弥补性的确保。在连带职责确保中,不存在上述实行的前后约束,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权人能够恳求主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恳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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