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丈夫婚前签定的赡养合同 丈夫死后妻子是否继续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6:23
    [案情]    原告:席静民,男,191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嵩县黄庄乡天息村,车村蚕厂退休干部。    原告:金素兰,女,191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人,系原告席静民之妻。    托付代理人:席书芳,男,1948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人,系原告席静民长子。    被告:牛小玲,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黄庄乡天息村,农人。    李保献系被告牛小玲前夫。1985年7月,二原告次子席春芳在帮李保献家干活时不幸发作意外被砸身亡。同年7月24日,二原告长子席书芳代表二原告同李保献签定协议,约好“关于席书芳二老的事,如往后席书芳身体有特殊情况改变,由李保献担任日子、医药等各方面担负”。1987年,被告牛小玲与李保献成婚,期间原、被告两家联系尚可,李保献经常可以帮二原告干些农活。2002年12月19日,李保献在洛阳打工时发作意外事故逝世,被告牛小玲获赔儿女抚养费、家族及子女精力补偿费、安葬费、安家费等合计3.7万元。李保献家中留有7间房子,该房子及3.7万元均由被告牛小玲及孩子一切。此外,二原告长子席书芳于2002年在上料机上干活时右手被挤伤,形成功用受限,部分损失劳动能力。二原告在奉养协议无法持续实行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补偿事宜,要求被告付出养老费用9000元,因洽谈未果,故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二原告与李保献签定的奉养协议在自己与李成婚之前,不是自己的意思表明,故二原告养老事宜与自己没有联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嵩县法院审理后以为,二原告次子席春芳在帮李保献干活时逝世,李保献应予补偿,因而李保献与二原告长子席书芳就二原告养老事宜所签定的协议合法有用,应予实行。现李保献逝世,被告牛小玲做为李保献的法定承继人,应当在承继遗产范围内实行李保献生前对二原告应尽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106条、119条、134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牛小玲一次性补偿二原告6000元,款于判定书收效后五日内实行结束。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不上诉,被告主动实行了职责。    [分析]    关于奉养合同职责人逝世,其承继人的职责问题。合同职责人逝世,合同天然停止实行。但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前夫即合同职责人意外逝世后,被告人获得了各项补偿3.7万元,并且承继了7间房子的遗产,本照民法权力与职责相一致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承继人应在其遗产实践价值范围内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的精力,由承继人即本案被告人恰当补偿因为被承继人不能持续实行合同给原告人形成的经济损失入情入理。故嵩县法院判定由被告补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是正确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