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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应否承担子女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2:39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应否承当子女抚育费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子女不再随继父日子的,与继父的拟制血亲联系免除,生母无权要求继父承当子女抚育费。
[案情]
原告王某(女)于1999年12月22日与别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9日挂号成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一起抚育教育。2009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发作争持后,原告王某带男孩王小某回娘家日子,与被告李某分家。后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李某离婚;王某一起要求抚育男孩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李某付出相应的子女抚育费。
[裁判]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
一、关于是否应当判定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夫妻两边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依据该规则,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爱情不好分家已二年以上,应确认夫妻爱情破裂,准予离婚。
二、关于男孩王小某的抚育问题,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抚育,应当由原告王某抚育,这是由于:生爸爸妈妈与子女的权力责任联系是依据血缘联系而发生的一种法令联系,这种根底决议了生爸爸妈妈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联系,而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是依据姻亲联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育联系。离婚时继爸爸妈妈不肯持续抚育继子女的,不能牵强,本着血缘联系第一位的准则,仍应由其生爸爸妈妈承当抚育责任。
三、李某是否应当向王某付出王小某的子女抚育费,李某与王小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联系不是天然的血缘联系,而是法令拟制的亲属联系,它能够因王某与李某的婚姻联系而树立,当然也能够因其离婚而免除。因而,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小某与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令联系,因而没有责任付出王小某的抚育费。
综上,法院判定: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王小某由王某抚育,驳回王某要求李某承当王小某抚育费的恳求。
[分析]
拟制血亲是指原本没有血缘联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令上确认其位置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成婚后,男孩王小某受李某的抚育教育,而与李某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继父继子联系,男孩王小某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力、责任联系。王某与李某婚姻联系免除,王小某由王某抚育,不再受李某抚育教育,王小某与李某的拟制血亲联系现已免除,王小某的抚育费不该由李某承当,应当由王小某的生爸爸妈妈承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育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由生爸爸妈妈抚育。”因而,在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假如继父或继母不肯意再抚育孩子的,可不再担负继子女的抚育费。假如离婚后继爸爸妈妈乐意担负子女一部分或悉数抚育费的,应当答应。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责任,应出于继爸爸妈妈的自愿,本案李某不同意付出抚育费,不该支撑王某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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