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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举证责任的免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9:10
    [案情]     榜首被告潘德和,因其老公陈求良向其提出离婚,而以为这是由原告聂晓兰插足形成,于2002年5月23日找到原告聂晓兰的工作单位找聂论理,要求聂将老公还给她,两边发作争持并彼此扭打。潘德和因此事被琼山市公安局派出所留置。第二天,潘德和到老公陈求良的办公室处向其抱怨反被陈求良打伤。同月28日,潘德和向第二被告海口市美兰区妇联求救,在妇联的协助下,潘德和到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向记者供给了聂晓兰写给陈求良的信、陈求良写给儿子的条子、潘德和与陈求良爱情和家庭生活情况、潘德和向美兰区法院提交的离婚答辩状。同年7月1日,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的记者根据榜首被告潘德和供给的上述资料和第二被告美兰区妇联供给的有关资料,采写了题为《决然老公欲娶二奶抛贤妻》的新闻报导,刊登于《海口晚报》。主要内容是以化名宣布老公陈球与二奶聂南在夏美新村同居达5年之久,二奶不肯打第5胎以死相逼时,老公才向一向蒙在鼓里的妻子潘德和吐露真情并逼其离婚。原告聂晓兰以为因为榜首被告潘德和捏造现实,造谣中伤和第二被告美兰区妇联的过错反映以及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的新闻报导严峻失实,极大地危害了其声誉权,要求三被告中止危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补偿精力危害费30万元。    [争议]    一审有二种处理定见:    一、原告聂晓兰未向法院提交根据资料,也未请求延期举证,在后来的庭审中,原告出具了有关根据资料,被告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回绝对根据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根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根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同质证的在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举证,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原告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为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聂晓兰的诉讼请求。    二、公民声誉权与新闻工作者据实采访报导社会事情的权力同等地遭到国家法令保护,但各方权力人在行使各项民事权力时均应在法令赋予的极限之内,法令相同制止任何权力人在享有行使自己权力的一起不得危害他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含个人隐私权,即本案被告的举证只能阐明原告聂晓兰与陈求良之间有非正常的朋友联系,有插足潘德和家庭的嫌疑,但这仅是品德调整的领域。而被告潘德和、美兰区妇联在没有的确的根据证明聂晓兰与陈求良同居5年、打过五胎的情况下,仅根据聂晓兰写给陈求良的一封信件就推定聂晓兰是陈求良的二奶作为新闻信息供给给海口晚报报社记者,该社记者未经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导致其编撰、宣布的报导基本内容失实,危害了原告聂晓兰的声誉,形成了不良的结果,已危害了原告聂晓兰的声誉权。原告聂晓兰要求三被告中止危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三被告在《海口晚报》上纠正失实报导,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建议现实充沛、理由合理、有法有据,应予以支撑。有关聂晓兰诉请三被告补偿精力损失30万元之建议,因其无法提交精力危害结果的相应根据,不能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判定:    潘德和、海口市美兰区妇女联合会、海口晚报社以书面向聂晓兰赔礼道歉。中止危害、恢复声誉、铲除影响。驳回聂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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