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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7:13
假如要从事民事活动的话,是能够自己亲身从事的,也能够托付别人代为处理,两边当事人是需求签定托付合同,清晰两边当事人在托付合同中的权力责任的。那么,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差异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别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事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都是为托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一起特征外,还具有显着的差异。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触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托付合同触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托付人的法令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令活动,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托付人不享有权力和不履行责任,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对托付人可直接发作效能。
3、供给服务的活动方法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必要时可介入生意活动,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付人必须在托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作业,一直受托付人毅力的操控。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定是有偿合同,而托付合同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和托付合同的一起特征
1、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都是为托付人供给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托付合同的树立的是根据当事人两边相互信任为根底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则“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托付合同的有关规则。”
行纪合同的特色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以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由于行纪合同有自己共同的特色。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则,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则,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处理所受托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力责任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当。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力责任联系,托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当职责。这是行纪合同和托付合同的首要差异。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施行行为时应考虑托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作法令联系,但其因该联系所发生的权力和责任终究应归属于托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施行行为时,应考虑托付人的利益,并将其成果归属于托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托付人供给的与第三人施行的法令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令行为才是缔结行纪合同的意图,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托付人处理生意或其他商事生意的责任,而托付人负有给付酬劳的责任。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一起,行纪人完结事必须收取酬劳,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共同即告建立,合同无需选用特定的方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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