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5:34
共同违法中一般会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的,因而主从犯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关于共同违法中的从犯的确认是怎么样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共同违法中怎样确认从犯
1、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2、起首要效果,是指在共同违法中直接施行违法行为,并且其行为是违法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或是事前撮合、勾通别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非必须效果或辅佐效果,是指:
(1)虽直接施行违法行为,但对整个违法的预谋、施行和完结,所起的效果不大;
(2)只为共同违法的施行发明便当条件、供给协助。如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方针、扫除违法妨碍、看风、搬运赃物等。
3、在共同违法中,数名被告人相互推脱罪责,其它依据又不能确认他们之间位置和效果巨细的,应确认他们在共同违法中起平等效果,不分主、从犯。
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依据证明已捕获的被告人确真实整个违法过程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如看风、搬运赃物等)的,应确认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捕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加看风、搬运赃物等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又没有依据证明其直接施行违法行为的,不宜确认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分。
5、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分规则的,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处分。不该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则。
共同违法中怎样确认从犯
1、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2、起首要效果,是指在共同违法中直接施行违法行为,并且其行为是违法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或是事前撮合、勾通别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非必须效果或辅佐效果,是指:
(1)虽直接施行违法行为,但对整个违法的预谋、施行和完结,所起的效果不大;
(2)只为共同违法的施行发明便当条件、供给协助。如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方针、扫除违法妨碍、看风、搬运赃物等。
3、在共同违法中,数名被告人相互推脱罪责,其它依据又不能确认他们之间位置和效果巨细的,应确认他们在共同违法中起平等效果,不分主、从犯。
4、同案人在逃,从现有依据证明已捕获的被告人确真实整个违法过程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如看风、搬运赃物等)的,应确认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捕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加看风、搬运赃物等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又没有依据证明其直接施行违法行为的,不宜确认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分。
5、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分规则的,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处分。不该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