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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7:01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需承当哪些职责
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职责如下:
1.按约好完结作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好的时刻、办法、数量、质量完结交给的作业。这是承包人的首要职责,也是其取得酬金应支付的对价。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亲身完结约好的作业,未经定作人赞同,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首要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承包人将承包的辅佐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或依约好将承包的首要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的,承包人就第三人的完结的作业对定作人担任。
2.供给或承受原资料。
完结定作所需的原资料,能够约好由承承包合同承包人供给或由定作人供给。
承包人供给原资料的,应按约好选购并承受定作人查看;定作人供给的,承包人应及时查看,妥善保管,并不得替换资料。
3.及时告诉和保密的职责。
关于定作人供给的原资料不契合约好的,或定作人供给的图纸、技能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告诉定作人。关于完结的作业,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包人应保存隐秘,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能资料。
4.承受监督查看。
承包人在完结作业时,应承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查验,以确保作业契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给作业效果。
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应及时交给给定作人,并提交与作业效果相关的技能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好给付酬劳或资料价款时,承包人得留置作业效果。
6.对作业效果的瑕疵担保。
承包人交给的作业效果应契合约好的质量,承包人对已交给作业效果的荫蔽瑕疵及该瑕疵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交给的作业效果有荫蔽瑕疵,检验时用一般办法或约好的办法不能发现,检验后在使用过程中露出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危害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好或法令的规则,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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