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有哪些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4:06
【生意合同常识】生意合同胶葛事例
生意合同是日常日子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联系,日子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联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胶葛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胶葛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生意合同胶葛
二、凭样品生意合同胶葛
三、试用生意合同胶葛
四、招标招标生意胶葛
五、拍卖胶葛
六、互易胶葛
在一般生意合同胶葛案子的审理实践中,详细的案子往往并不是简略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诉由交错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生意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或许一起向出卖人建议承当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职责;或许买受人提起生意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或许向买受人建议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职责等。依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建议承当违约职责,以及买受人建议由出卖人承当违约职责的,均构成独立的恳求,在原告提申述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恳求要求对方亦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卖合同胶葛事例剖析
原告与被告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陈海、被告的托付署理人鲁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作事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给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方法向原告付出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两边订立了两份收购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订货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出方法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定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付出任何金钱。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署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恳求。原告和振和交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适宜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清晰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现实标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托付署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署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署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当民事职责。因为被告对本案货品已向原告署理人付清,因而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付出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收购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订货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本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托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托付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交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交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咱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质量问题改进陈述,建议原告供给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贰言。
以上,有收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质量问题改进陈述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收购合同,是两边实在毅力的表明,合法有用。
原告托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付出给正东公司,原告以为授权书并没有清晰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交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交给原告,因而,被告依然应向原告付出所欠货款。可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清晰表明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明所追讨的货款有必要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宣布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咱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清晰限制货款有必要交交给原告而不该交交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规模,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交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处理,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建议权力。但被告应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于被告建议的货质量量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付出了全额货款,因而,被告建议的货质量量问题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付出利息丢失(以货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从2001年6月1日起计至2002年1月15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0元,由被告承当130元,由原告承当29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当以上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意合同是日常日子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联系,日子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联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胶葛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胶葛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生意合同胶葛
二、凭样品生意合同胶葛
三、试用生意合同胶葛
四、招标招标生意胶葛
五、拍卖胶葛
六、互易胶葛
在一般生意合同胶葛案子的审理实践中,详细的案子往往并不是简略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诉由交错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生意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或许一起向出卖人建议承当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职责;或许买受人提起生意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或许向买受人建议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职责等。依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建议承当违约职责,以及买受人建议由出卖人承当违约职责的,均构成独立的恳求,在原告提申述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恳求要求对方亦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卖合同胶葛事例剖析
原告与被告生意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陈海、被告的托付署理人鲁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作事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给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方法向原告付出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两边订立了两份收购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订货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出方法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定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付出任何金钱。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署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恳求。原告和振和交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适宜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清晰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现实标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托付署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署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署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当民事职责。因为被告对本案货品已向原告署理人付清,因而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付出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收购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订货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本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托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托付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交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交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咱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质量问题改进陈述,建议原告供给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贰言。
以上,有收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质量问题改进陈述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收购合同,是两边实在毅力的表明,合法有用。
原告托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付出给正东公司,原告以为授权书并没有清晰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交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交给原告,因而,被告依然应向原告付出所欠货款。可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清晰表明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明所追讨的货款有必要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宣布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咱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参谋公司处理。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清晰限制货款有必要交交给原告而不该交交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规模,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交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处理,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建议权力。但被告应向原告付出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于被告建议的货质量量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付出了全额货款,因而,被告建议的货质量量问题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付出利息丢失(以货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从2001年6月1日起计至2002年1月15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恳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0元,由被告承当130元,由原告承当29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当以上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