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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司法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2:42
(一)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4、契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则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德杰出。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获得律师资历的规则及《司法部关于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当地的定见》,为:
榜首,具有高级院校法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许高级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令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批阅确认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区域、县、县级市、市辖区,能够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级院校法令专业专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班14门法令课程合格证书;或在政法或其他部分或社会团体从事法令工作并获得由司法部批阅验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于1996 年末曾经批阅验印的成人高级法令类《专业证书》。
前述高级院校,根据《高级教育法》第68条的规则,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级专科学校,其间包含高级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级学校。
(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与考试,现已处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撤消律师执业证的;
4、按照《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则,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司法考试报名资历问题阐明
关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办理和解说,是国家教育行政部分的职权,司法部不能对学历品种和效能进行解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认的。三法规则的学历,均以高级院校结业并获得的学历为准。关于高级院校的界说,《高级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则。该规则的详细包括规模,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布告中已有表述。
根据法令规则及教育行政部分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则和解说,国家供认的学历文凭规模为: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分同意具有举行学历教育资历的民办高级学校、成人高级学校、一般高级学校(含培育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布的学历证书;
(2)经过高级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布的自学考试结业证书、高级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分同意,归入国家招生方案并参与全国一致考试选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4)经教育部同意施行网络教育试点的一般高级学校颁布的长途(网络)教育结业证书;
(5)契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办理暂行规则》所颁布的学历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在安排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根据法令和教育主管部分的规则进行确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认可的学历,均不契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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