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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9:26
【案情】
    被告人唐某与李某为表兄弟。一日李某与其朋友王某在饭馆吃饭,其间李某因醉酒与王某发作争执,李某便以为其表兄唐某要债为由将唐某叫来,唐某去了今后得知其表李某是因酒后滋事,便呵斥李某并让其回家。李某不只不回家,还持续和王某争持。在愤慨之下为了阻止李某,唐某便将手上的一块砖头向李某扔去,这是李某头一动,正好打在头上,唐某便将他扶回家。唐某宣称李某回家后与平常喝醉酒相同身体发软,因而没有介意,第二天早上发现李某逝世。经法医鉴定李某是因受钝器效果,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引起呼吸衰竭而逝世。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告人唐某在仍砖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作将李某致死的损害成果,由于其在愤慨之中而对此成果的发作没有预见。按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这种成果的,是过错犯罪”的规则,对唐某应当以过错致人逝世科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告人唐某在仍砖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将李某致死的损害成果,而且对此成果的发作持听任情绪。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的规则,对唐某应当以成心损伤科罪。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对被告人唐某应当以成心损伤科罪。
    本案发作的损害社会成果——即李某因受损伤逝世,必定不在被告人的唐某意料之中。依据唐某所具有的常识水平缓本案的详细情节,发作这样的损害成果,也不是唐某事先应当预见的,因而本案不属过错犯罪。可是唐某在持砖掷向李某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作损伤李某的成果,应当是明知的,但由于其在愤慨之中,便对损伤成果的发作采取了听任的情绪。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因而对被告人唐某应定成心损伤罪。
 作者:安远法院 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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