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依据《土地管理法》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3:52
能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则承认乡村团体缔造用地运用权不得租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缔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 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则,农人团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处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缔造”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这一概念了解为“农人团体一切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许说,将“农人团体农用地的运用权不得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作为第63条的一种意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处的规则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了解是水到渠成的。
可是,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与农用地不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则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则,农人团体缔造用地原本的用处便是非农业缔造,其与“非农业缔造”的表述并不抵触。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缔造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缔造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制止缔造用地用于非农业缔造的问题。
因而,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也包含缔造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人团体缔造用地的运用权也不得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之义,则明显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契合逻辑。
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仅仅农人团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与农人团体农用地是有差异的,农人团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处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人团体缔造用地的用处是“非农缔造”。不能抽象地了解第63条制止一切的农人团体土地租借行为,农人团体缔造用地契合法定条件是能够对外租借的。
标准指引: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施土地用处操控准则。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实施特别维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运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一切权。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缔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缔造用地运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挂号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承认。
承认林地、草原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承认水面、滩涂的饲养运用权,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缔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 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则,农人团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处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缔造”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这一概念了解为“农人团体一切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许说,将“农人团体农用地的运用权不得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作为第63条的一种意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处的规则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了解是水到渠成的。
可是,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与农用地不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则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则,农人团体缔造用地原本的用处便是非农业缔造,其与“非农业缔造”的表述并不抵触。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缔造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缔造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制止缔造用地用于非农业缔造的问题。
因而,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也包含缔造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人团体缔造用地的运用权也不得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之义,则明显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契合逻辑。
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仅仅农人团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人团体缔造用地与农人团体农用地是有差异的,农人团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处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人团体缔造用地的用处是“非农缔造”。不能抽象地了解第63条制止一切的农人团体土地租借行为,农人团体缔造用地契合法定条件是能够对外租借的。
标准指引: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施土地用处操控准则。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实施特别维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运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一切权。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缔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缔造用地运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中央国家机关运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挂号发证机关,由国务院承认。
承认林地、草原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承认水面、滩涂的饲养运用权,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