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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赠与儿子,父亲再卖房构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0:48
【合同诈骗】房子现已赠与儿子 父亲再卖房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赵某于2001年3月19日经过拆迁获得密云县檀州家乡东区*号楼*单元*室高楼1套。2005年8月23日,赵某将该套高楼赠与其子,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2005年12月15日,赵某隐秘已将该套高楼赠与其子的现实,经过中介与范爱芬签定房子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好将该房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范爱芬,然后骗得范爱芬购房首付款人民币9.5万元,已退赔3000元。赵某表明,儿子在得到赠与的房产后,对自己未尽到奉养责任,他就能够拿回来。赵某坚持宣称自己并没有骗得范爱芬金钱的意图,因为他以为房子本来就归于自己一切。
公诉机关向法院供给了相关根据,确定被告人赵某骗得资产数额巨大,提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则,追查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二、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赵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并以签定房子买卖协议书为手法,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办。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建立,法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置。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判定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持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发还范爱芬。
三、不合定见
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是在根据自己的错误认识的状况下,以为自己仍是房子的处置人才出卖房子的,并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所以,不该构成违法,只按一般的民事合同胶葛处理即可。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片面上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上隐秘现实本相,赵某在不具有房子一切权的条件下与范爱芬签定了卖房合同,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也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签定合同是假,骗得资产是真,从主客观上剖析其行为已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听讼网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四、相关法律问题剖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界说及法律规则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持平诈骗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触及合同诈骗违法范畴的问题,我国刑法做了翔实的论述与规则。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22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逃匿的;(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意图”的掌握
合同诈骗与合同胶葛两者有着本质差异。合同胶葛是指当事人在实行合同进程中所发作的权利责任的争议,即便有必定的诈骗要素,但意图在于使买卖成功。合同胶葛主要是在合同是否建立、合同是否收效、以及合同的实行是否恰当等问题上发作的。行为人片面上有无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是差异两者的要害。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能够从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才能、签定和实行合同进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资产处置状况以及未实行合同的原因等几方面调查。
1、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无履约合同才能
一般来说,行为人的履约才能能够分为彻底无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彻底履约才能三种状况,应当根据不同状况加以确定。首要,签定合同时彻底无履约才能,签定之后仍然不具有这种才能,但却仍然隐秘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当以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假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履约才能,但事后又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应扫除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具有彻底履约才能,一般不会被确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便行为人实践上只实行了一部分,一般也是归于民事诈骗行为。
2、行为人在缔结和实行合同的进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假如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进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实行,也不该定为合同诈骗罪。假如有诈骗行为,还须结合其他要素具体剖析。一般在签定和实行合同的进程中,行为人虚拟了现实,可是并没有影响合同的实行,或许尽管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自动承当违约责任的,应当扫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
实行行为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行合同规则的民事责任的诚心,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得金钱”意图的重要客观根据。一般说来,但凡有实行合赞同愿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行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行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行为人怎么处置所得资产
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非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就应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假如行为人将获得资产的悉数或许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实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彻底实行合同的悉数责任,一般也不宜定为合同诈骗罪。
5、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
行为人未实行合同可分为主客观两种状况。假如是因为行为人片面原因形成的,其底子不肯去实行合同,就应确定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建立合同诈骗罪;但假如行为人尽了最大尽力去实行合同,仅仅因为客观上发作了使其无法意料的状况才导致合同无法实行,则不该确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合同诈骗罪中关于“使用合同”的了解
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使用合同,即经过签定、实行合同的手法予以诈骗。 关于“使用合同”诈骗手法的掌握对“使用合同”手法上的了解应包含如下方面:
榜首,使用合同的签定与实行。合同签定与实行的联络是彼此联络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进程。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实践上便是行为人施行的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进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定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成心,而在实行进程中发作的非法占有成心的景象。
第二,有必要是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许这以后。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包含合同一方当事人宣布缔结合同的要约直至两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好责任的进程。行为只要发作在这一期间,才能够为是在签汀、实行合同的进程中。
此案中,赵某在不具有房子一切权的条件下与范爱芬签定了卖房合同,一开始底子不准备实行合同,现实上其也没有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拿到首付款后迟迟不能合作房产过户,尽管房子本是由赵某一切,但在赠给儿子之后其现已没有处置权,而其一向隐秘本相延迟办理手续的时刻,既在合同缔结上及后期实行上都有诈骗行为,也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且赵某之后将钱款浪费一空,客观上没有弥补之意,在胶葛发作后虽有悔过,但退回的3000元仅仅总金额的极小一部分,并且也是在遭到追诉后才予以交还的。如此签定合同是假,骗得资产是真,从主客观上剖析其行为已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简略的民事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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