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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有什么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0:53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朴实运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一般也就是指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则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所以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运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能够组合运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含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则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请求依法检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则。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所以阿拉伯数字也可所以中文大写数字。
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因为缺少明显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纳检查准则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许数字才能够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言语的文字或数字之间能够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能够运用有意义的词语,也但是生造的无任何意义的词语。
文字商标不得运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则制止运用的文字。
应阐明的是:
①我国检查商标时,除汉字(包含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依照文字的意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区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请求注册商标时,应附加阐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意义,不然,均按附近似的中文或英文意义解说,或作无意义解说。
因而,假如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挑选汉字(包含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所以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画方法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称号,便于宣扬的特色。因为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明显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法等起着首要的认读效果,因而易于判别差异,易于维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言语文字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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