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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6:23
网友发问: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怎么确认?
律师回答: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担任有着必定的法定次序;有争议的,能够经过合法程序进行改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爱人;
(二)爸爸妈妈;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形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许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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