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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构成何罪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5:00
自己的产业安全仍是应当自己时刻得留意维护,假如说需要把摩托车之类的东西借给别人用的话,要约好一个还款的期限,最好仍是要打一些证明,假如有人借自己的摩托车,用了之后趁机藏起来的话,怎么科罪?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趁借用之机躲藏别人摩托车
王某约自己的男友及其老友张某某在一饭店吃饭。其间,王某接到朋友的电话,所以借张某某的摩托车去见朋友。在回来途中,王某想到前几天自己正好丢了摩托车,就事很不便利,而张某某的这辆摩托车(价值13400元)看起来很新,就想占为己有。之后,王某便将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然后回来酒席,将车钥匙还给张某某,并称车已停放在原位。吃完饭后,张某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王某怎么回事。王某却说,回来时现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张某某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抄获。
行为人构成何罪违法
王某构成偷盗罪。本案中,王某选用隐秘手法将张某某的摩托车悄悄骑到停车场躲藏,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有隐秘盗取的行为,应以偷盗罪科罪处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构成侵占罪。首要,王某借用别人的摩托车,对摩托车必定附有保管的职责。笔者以为这个保管的职责是推导出来的,是附特点的,其内在与侵占罪“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中的保管不能同等。侵占罪罪行中的保管具有朴实性,若将两者同等起来,实践是对“代为保管”作了扩张解说,并不契合立法本意。其次,侵占罪的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资产是被谁侵占了,而且自己有索要行为而对方拒不返还。本案王某运用诈骗手法,张某某对摩托车到底在谁的手中并不明知,既没有找王某索要摩托车,王某也没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不契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种定见并不稳当。
(二)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得,本案王某尽管存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行为,可是被害人张某某并没有由于王某的诈骗而将自己的摩托车处置给张某某。换言之,被害人张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处置自己的摩托车的行为,他不是因上当受骗而过错处置摩托车的,摩托车也不是王某从张某某手中骗得得来的,王某的行为不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定见亦是不稳当的。
(三)本案构成偷盗罪。表面上看,该案偷盗行为不明显,好像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偷盗行为,这就为案子定性带来了难度。实践上,本案合法的借用行为与不合法的偷盗行为交错在一起了。其实王某的行为应该分解为二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合法的借用行为;另一个部分是不合法的偷盗行为。王某正常借用摩托车行进在来回的途中,应以为是合法的借用,这个部分是没有问题的。王某在合法借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合法占有的成心,而且施行了将摩托车躲藏到停车场的行为。这个将摩托车躲藏在停车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隐秘的、违反被害人毅力的,也是王某实践获得摩托车的施行行为,此行为契合偷盗罪隐秘盗取的本质特征,然后构成此罪,故上述第三种定见是稳当的。值得留意的是,本案中王某有一系列的诈骗言行,这些诈骗言行的意图,并不是为了骗得张某某的摩托车,而是为了粉饰自己所施行的隐秘盗取行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自己的摩托车假如被他躲藏起来的话,不扫除对方想要盗取摩托车,这个还要看对方的意图了,假如的确是出于好玩的话,那么这种状况不需要承当任何的职责,假如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话,这种状况会构成偷盗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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