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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4:21
在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时,怎么确定职责归属是要害。现汇总最高法院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中10个最新难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念,以飨读者。
一、相约出游发作交通事端的职责确定
【裁判要旨】相约出游发作交通事端,车辆实践操控人与车主之间构成帮工联系。实践操控人对形成事端显着存在严重过失,其应与车主一起对受害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邓某甲等与邵某某、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2014)池民再三终字第00001号
二、连环购车未处理搬运挂号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挂号车主应否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最高院民一庭定见】连环购车未处理搬运挂号或许改变挂号手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时挂号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当补偿职责,应当根据案子具体情况别离进行处理:假如机动车已实践交给买受人并已交给相关挂号材料,挂号所有人不享有运转支配权和运转利益,而负有处理改变(搬运)挂号法定职责的买受人怠于处理挂号手续的,机动车挂号所有人不承当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但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挂号所有人未依法处理该职责强制稳妥合同改变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端职责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当无差错连带补偿职责。机动车虽已实践交给买受人,但挂号所有人未实行挂号帮忙职责或许忍受、答应实践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转机动车的,挂号所有人应当与实践所有人(交通事端职责人)就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李某与宏达公司、常某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见《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35集)
三、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端补偿职责主体的确定
【裁判要旨】机动车形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许行人危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不一致,不能对其一概适用危险职责归责准则,由于这样做不契合危险职责的理论基础。对侵权职责不明的交通事端,应当将机动车的实践占有操控人作为危害补偿职责主体。
【事例索引】黄某某与熊某某等交通事端补偿案,[案号](2009)龙马民初字第1294号
四、“好意同乘”发作交通事端职责怎么确定
【最高院民一庭定见】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则,危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形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当职责。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心冒全部危险。驾驶者关于好意同乘者的留意职责并不由于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别。关于驾驶者相同适用无差错职责。搭乘者有差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职责;搭乘者无差错的,能够恰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职责,可是关于精力危害补偿法院不该予以支撑。
【事例索引】乙与甲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见《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36集)
五、行人连遭三车磕碰致死,两车逃逸交强险怎么处理
【裁判要旨】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未依照国家规则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由交强险的投保职责人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行人被三辆机动车撞倒碾压致死,其间两辆逃逸,在三辆车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补偿职责时,其恳求未逃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先行全额补偿,可予支撑。
【事例索引】姜某兰等六人与杨某铭、某稳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 (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57号
六、机动车转让但未处理挂号过户手续发作交通事端的职责承当
【裁判要旨】当时关于车辆生意但未进行过户机动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当主体问题,《侵权职责法》第50条进行了准则性的规则,即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受让者承当补偿职责。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常常有车主为了不承当职责而假造或许虚拟车辆生意的现实,故实践中对此类案子进行审理时应加强对车辆生意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事例索引】王某乙、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2013)青民五终字第150号
七、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缔结协议,可确定为严重误解,该协议可依法予以吊销
【裁判要旨】交通事端发作后因严重误解而缔结的补偿协议,可依法予以吊销。
【事例索引】乙与甲、丙、稳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8号
八、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四轮车发作交通事端,不该先由投保职责人承当交强险限额内的补偿职责
【裁判要旨】电动四轮车契合《路途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GB7258—2004)中机动车确定规范,归于机动车。就机动车而言,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鉴于我国现在电动车在车辆挂号、办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情况,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证,判定其违背法定职责(即投保交强险)而承当交强险的民事职责,有失公允,故关于被侵权人的丢失,侵权人宜依照份额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晁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2014)新民初字第01612号
九、构成一起侵权的已投保交强险一方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所负职责应承当连带职责
【裁判要旨】根据交强险保证受害人利益救助的准则意图,稳妥联系与职责联系别离的原理,以及连带职责的全体职责实质,在两辆机动车一起侵权形成第三人伤亡而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假如一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该承当交强险限额内的补偿职责,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对此也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顾某等与刘某、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案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7号
十、被稳妥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中的“第三者”
【裁判要旨】“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端的碰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归于“车上人员”,不该由交强险予以补偿。驾驶人下车检查车辆情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景象,驾驶人自己便是被稳妥人,且对机动车有实践的操控力,一起,因行为人自己行为形成本身受危害,对其补偿不契合我邦交强险的规则,倾向以为,在现有法律规则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归于“第三者”。
【事例索引】吕某某等与冯某某、太平洋稳妥公司等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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