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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怎么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3:05
收据中是有许多期限的,比方就有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许多人会将二者进行混杂,那么收据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怎样区别?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你们有所协助。
两者的期限是不同的。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收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许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时付款、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收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便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收据首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便是出票日起10日内能够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
三、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
四、支票和本票都能够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约束,详细如下:
1、法定制止背书(从行为的法令方法考虑)
(1)汇票现已被回绝承兑;
(2)汇票现已被回绝付款;
(3)超越付款提示期限,其收据权力中的付款请求权现已损失的.
2、恣意制止背书(从行为的法令结果考虑)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今背工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收据法上的效能,而只具有一般债务让与的效能,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今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今后经过背书方法获得汇票的全部当事人,不负担保职责。
3、质权人获得的汇票(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建立的是一种担保联系,而不是收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的联系。因而,质权人并不享有收据权力,不得将其转让。
(2)假如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收据职责。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的,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4、托付收款代理人获得的汇票(托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收据权力人,被背书人仅仅代理人(能够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获得收据权力,因而不能转让。
(2)假如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收据职责。
前面两种是从一般背书的方法考虑,后边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别背书,假如分细点,能够如下:1、现已被回绝承兑的汇票 2、现已被回绝付款的的汇票 3、背工获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4、质权人获得的汇票 5、托付收款代理人获得的汇票。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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