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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和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3:43
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和法院要求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举证(以行政处分为例)。
1.供给实体和程序两类根据
人民法院对处分行政案件的检查主要是合法性检查。被诉行政处分决议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分实体内容合法和处分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被处分人施行违法行为的现实根据资料和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程序根据资料,以证明行政处分决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内行政诉讼中即便没有提出行政处分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检查处分程序是否合法,假如发现程序严峻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状况下,也应当吊销行政处分决议。因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有必要供给处分程序合法的根据资料。
2.供给据以处分的根据资料
行政诉讼只需求供给根据资料和法律根据,而没有要求供给整个檀卷资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求而要求予以调阅檀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供给根据资料和法律根据,不需供给其他资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纷歧定将一切根据资料都供给给人民法院,只需供给“据以处分”的根据资料即可。只要通过检查被选用的、作为支撑行政处分决议的根据才是“据以处分”的根据。当然,有些根据资料虽未选用,但对保持行政处分决议有利的,也能够供给,为胜诉供给有利条件,可是否采用,由人民法院决议。
3.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根据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规则,当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的悉数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举证期限的规则。
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即便有满足根据,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供给,也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没有相应根据,那么,行政处分决议就会被吊销。可是,人民法院因这种理由吊销行政处分决议,仅仅是诉讼程序上不供给根据形成的。由于被处分人的违法现实及其根据依然存在,所以,执法机关在被人民法院判定吊销行政处分决议后,仍能够从头做出与被吊销的行政处分决议内容相同的处分决议。
执法机关有不行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根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书面请求。这儿的“不行抗力”,一般是指人力不行抵抗的地震、飓风等状况。“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是许多的,不能举例尽头,但总是指非人的片面毅力所能战胜的工作。执法机关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根据。假如再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行政处分决议没有相应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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