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22:21
关于与违法有关的赃物赃物,应该由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有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假如没有被害人的,应该上交国库。那么,赃物赃物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查看院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公安、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查看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的规则》下达后,各地在遵循履行上都很仔细,对改善赃物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业,起了很大效果。但在具体履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依据各地对原规则提出的修正弥补定见和“四清”运动中露出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物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则:一、没收
(一)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缉获的赃物赃物,应当仔细进行查对。查验事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物赃物,或应该交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物赃物,才干予以没收;的确与违法无关的资产,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物赃物的权利归于县以上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公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校园的捍卫部分收缴的赃物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具体清单如数交县以上公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物赃物。
(三)查看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公民法院判处的案子的赃物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公民法院在判定时同时作出决定。查看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申述、开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子的赃物赃物,经查看长、公安局长同意,由查看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判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但凡依法没收的赃物(包含有价证券)赃物,由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别离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分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分写给收据,存入檀卷备检。
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分处理的赃物,法院、查看、公安干部禁绝事前选购。
(二)对贪婪犯贪婪的公共资产的处理,应该依照1964年1月2日《中心批转中心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婪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定见的陈述》和1963年12月3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物赃物财政处理方法的告诉》的规则履行。
对走私案子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2日宣布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子的几项规则》,统由海关处理。
(三)对抄获的下列物品,能够不交财政部分,经县以上公民法院院长、查看院查看长和公安局局长同意后,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违法的东西和留有违法痕迹的物品,需求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摄影存入檀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摄影,相片存入檀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抗书画,有依据效果的,应当归档保管,无依据效果的,能够毁掉。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子处理完毕,即行毁掉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日子供给票证,经领导查看后,别离送交有关部分处理或在檀卷内注明,自行毁掉。
(五)对抄获的赃物赃物,应该交还失主的,要活跃寻觅失主,交还失主自己或许丢掉单位,不得托故不退。交还时,应该由收取人或收取单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告诉失主后,超越半年未来收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分处理。如有特殊状况,能够酌情延期处理。
但凡现已送交财政部分处理的赃物赃物,今后如有失主前来招领,并经查验事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分提回,予以偿还。如原物现已卖掉,应该按卖价交还现款。
(六)在办案中现已查明被违法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的确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交还原主;对买主的确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换回,交还原主,或许按价赔偿损失;假如罪犯的确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能够依据买主与失主两边的具体状况进行调停,妥善处理。三、保管
(一)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抄获的赃物赃物,要指定专人保管,具体挂号。挂号时,要写明物品称号、商标、标准、数量、质量、特征及其来历。
(二)保管人要仔细负责,对赃物赃物有必要常常进行查看清点,避免丢掉、腐烂蜕变,不得借用、移用、互换、私分和贪婪自肥。
领导干部对赃物赃物的保管状况,也要定时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善保管作业。
(三)对不能及时找到失主而又简单腐烂蜕变,和其他无法保管的赃物,能够依据具体状况,经法院院长、查看长、公安局长同意,先托付商业部分变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同时处理。如无法变卖的,能够自行毁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拿吃拿用。对变卖的和自行毁掉的赃物,必要时可摄影存档。大牲畜能够先托付生产单位养殖运用,结案后再作处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分,赃物赃物应该随案转送,不得交案交人不交赃。不方便转移的赃物,也能够暂存原地,只交清单,结案后由受案单位加以处理。
(五)移送转送赃物赃物的时分,必定要办清接交手续,由接收人、保管人,办案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代单据上一起签名。
为遵循上述规则,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公安、财政厅(局),应该依据本地区具体状况,拟定实施方法,并常常查看督促,实在遵循履行。本规则下达后,1962年7月23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的规则》即予废止。
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缉获的赃物赃物,应当仔细进行查对。查验事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物赃物,应该交还失主,没有失主的,上交国库。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查看院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公安、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查看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的规则》下达后,各地在遵循履行上都很仔细,对改善赃物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业,起了很大效果。但在具体履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依据各地对原规则提出的修正弥补定见和“四清”运动中露出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物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则:一、没收
(一)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缉获的赃物赃物,应当仔细进行查对。查验事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物赃物,或应该交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物赃物,才干予以没收;的确与违法无关的资产,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物赃物的权利归于县以上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公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校园的捍卫部分收缴的赃物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具体清单如数交县以上公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物赃物。
(三)查看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公民法院判处的案子的赃物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公民法院在判定时同时作出决定。查看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申述、开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子的赃物赃物,经查看长、公安局长同意,由查看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判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但凡依法没收的赃物(包含有价证券)赃物,由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别离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分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分写给收据,存入檀卷备检。
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分处理的赃物,法院、查看、公安干部禁绝事前选购。
(二)对贪婪犯贪婪的公共资产的处理,应该依照1964年1月2日《中心批转中心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婪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定见的陈述》和1963年12月31日中华公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物赃物财政处理方法的告诉》的规则履行。
对走私案子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2日宣布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子的几项规则》,统由海关处理。
(三)对抄获的下列物品,能够不交财政部分,经县以上公民法院院长、查看院查看长和公安局局长同意后,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违法的东西和留有违法痕迹的物品,需求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摄影存入檀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摄影,相片存入檀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抗书画,有依据效果的,应当归档保管,无依据效果的,能够毁掉。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子处理完毕,即行毁掉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日子供给票证,经领导查看后,别离送交有关部分处理或在檀卷内注明,自行毁掉。
(五)对抄获的赃物赃物,应该交还失主的,要活跃寻觅失主,交还失主自己或许丢掉单位,不得托故不退。交还时,应该由收取人或收取单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告诉失主后,超越半年未来收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分处理。如有特殊状况,能够酌情延期处理。
但凡现已送交财政部分处理的赃物赃物,今后如有失主前来招领,并经查验事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分提回,予以偿还。如原物现已卖掉,应该按卖价交还现款。
(六)在办案中现已查明被违法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的确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交还原主;对买主的确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换回,交还原主,或许按价赔偿损失;假如罪犯的确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能够依据买主与失主两边的具体状况进行调停,妥善处理。三、保管
(一)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抄获的赃物赃物,要指定专人保管,具体挂号。挂号时,要写明物品称号、商标、标准、数量、质量、特征及其来历。
(二)保管人要仔细负责,对赃物赃物有必要常常进行查看清点,避免丢掉、腐烂蜕变,不得借用、移用、互换、私分和贪婪自肥。
领导干部对赃物赃物的保管状况,也要定时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善保管作业。
(三)对不能及时找到失主而又简单腐烂蜕变,和其他无法保管的赃物,能够依据具体状况,经法院院长、查看长、公安局长同意,先托付商业部分变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同时处理。如无法变卖的,能够自行毁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拿吃拿用。对变卖的和自行毁掉的赃物,必要时可摄影存档。大牲畜能够先托付生产单位养殖运用,结案后再作处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分,赃物赃物应该随案转送,不得交案交人不交赃。不方便转移的赃物,也能够暂存原地,只交清单,结案后由受案单位加以处理。
(五)移送转送赃物赃物的时分,必定要办清接交手续,由接收人、保管人,办案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代单据上一起签名。
为遵循上述规则,各省、市、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公安、财政厅(局),应该依据本地区具体状况,拟定实施方法,并常常查看督促,实在遵循履行。本规则下达后,1962年7月23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物的规则》即予废止。
各级公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缉获的赃物赃物,应当仔细进行查对。查验事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物赃物,应该交还失主,没有失主的,上交国库。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