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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交通事故索赔案今天宣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7:16

牛振华交通事端索赔案今日宣判
牛振华承当九成职责 两相抵后补偿3000多元
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对备受媒体重视的牛振华醉酒撞车身亡索赔案做出宣判。牛振华承当九成职责,两相抵后补偿3000多元。
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牛振华醉酒驾驭车号为京CFXXXX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进时,其车左前部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行进的闫某驾驭的车号为冀TXXXXX重型箱式卡车左后部触摸,形成牛振华逝世,两车损坏。
事端发作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进行了查询,牛振华酒精检测成果为205.0mg/dl,归于醉酒驾车;西外大街西向东方向限速为70公里/小时,牛振华驾驭的小客车车速经判定为85—101公里/小时;闫某驾驭的重型箱式卡车核定载重量为16610千克,经对该车装载状况进行检测为29100千克;经查验该车后部无防护设备(后防护杠);经对重型箱式卡车车速进行判定,成果为34—40公里/小时;闫某驾驭车号为冀T12780外车辆进入五环路,在五环路以外,京良路西向东方向,芦求路口设有“五环路(不含)以内路途,6时至24时,制止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的标志。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5月28日出具京公交海认字2004第0511号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牛振华负首要职责,闫某负非必须职责。
审理中,法院托付北京中威华德诚财物评价有限公司对牛振华于1999年出资28万元购买车号为京CFXXXX的奔跑560SEL轿车进行判定,定论为:委估车辆的评价咨询价值为108577元,车辆一切人为牛振华。该车被撞后,因无法修正,被强制作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于2004年7月29日对该车予以刊出。
法院以为,机动车驾驭员应当依照交通法规的规则驾驭车辆。本案中,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进,其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却听任成果的发作,依然驾车上路,致使发作交通事端,形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振华应当承当首要职责。而闫某作为驾驭员,应当恪守交通法规,依照规则上路行进。但其未尽到应有的留意职责,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进,对事端的发作存有差错,应当承当非必须职责。从两边的片面上的差错程度看,牛振华的差错程度显着高于闫某。因而,法院确认牛振华对此次事端所形成的危害成果,应当承当90%的民事补偿职责,闫某承当10%的民事补偿职责。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各自承当的职责份额,对事端给对方形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因为闫某系刘某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闫某尽管违章驾驭车辆,但对追尾事端的发作,仅归于一般差错不担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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