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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5:42

问:我公司是一家乡村信用合作社,长时间从事对农户的小额借款事务,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契合条件的能够享用优惠政策。
《关于连续并完善支撑乡村金融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借款的利息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起需注意该文件第四条规则,所称农户,是指长时间(一年以上)寓居在城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含长时间寓居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寓居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员工和乡村个体工商户。坐落城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集体、校园、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营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不管是否保存承揽犁地均不归于农户。农户以户为计算单位,既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够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借款的断定应以借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归于农户为准。本告诉所称小额借款,是指单笔且该户借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借款。所称小额借款,是指单笔且该户借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借款。第五条规则,金融机构应对契合条件的农户小额借款利息收入进行独自核算,不能独自核算的不得适用告诉规则的优惠政策。
因而,契合上述条件的,能够享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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