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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不签约 员工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2:05
案 情:
上一年12月12日,29岁的小赵被某服饰公司聘为销售部督导员。本年7月1日,公司领导找他说话,劝其辞去职务。通过洽谈,两边签定《离任协议》:“小赵在作业期间无不良体现,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其离任。”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离任后小赵心里很不是味道:作业杰出还劝我辞去职务,这不是欺压人吗?所以,他向北京市员工服务热线12351求助,得知单位没与他签合同能够要求双倍薪酬差额时,他便向丰台区总工会劳作争议调停中心提出申请,索要补偿2.1万元。
通过工会调停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耐性解说相关法令法规,本年11月5日,两边达到一致意见,公司赞同补偿小赵1万元。
律师说法:
单位用工不签约 面对法令危险多
《劳作合同法》施行几年来,单个企业依然不肯与员工签合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只会危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单位面对更多的法令危险。
首要,用人单位不签定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双倍薪酬差额。《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假如用人单位不实施,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的规则,劳作者不管在职仍是在离任后的一守时期内,都可据此要求单位付出二倍薪酬差额,这是法令赋予员工的权力,并非“报复”单位。
其次,单位不签合同超越一年,视为与员工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14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一起,《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也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由此来看,用人单位在“视为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状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责任,并且自“视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到劳作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只存在免除劳作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停止劳作合同的状况。
第三,用人单位不签劳作合同,员工可随时辞去职务,且不必承当违约责任。根据《劳作合同法》第37条 “劳作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假如签有劳作合同,员工要提早免除劳作联系时需提早30天告诉单位,并且有必要是书面的,不然便是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给单位形成丢失要补偿;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员工能够随时辞去职务,即便单位找不到人顶替其岗位,员工也无需承当违约责任。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二条 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合同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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