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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需要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3:49
案情
2004年6月7日,某街道办事处在整治占道经营活动时,法令队员与占道经营户孔某发生争执,致使孔某的右肘骨折。8月2日,孔某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承认街道办事处的法令行为违法,并补偿损失30000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在查清现实、辨明是非、辨明职责的基础上,安排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了调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停作业,两边自愿达成了协议,请求人也自动撤回了复议请求。
分析
本案触及行政复议不适用调停准则的问题。 不适用调停准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准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法令》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令》对此条准则却没有明确规则。那么,行政复议究竟是否适用调停呢?咱们以为,行政复议仍是不适用调停。由于: 
榜首,尽管《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则,但《行政复议法》未颁发复议机关调停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则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议,当然不能进行调停,也不能以调停结案。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删去以上准则并不意味着上述准则表达的内容也一同被撤销,而这些准则的根本意义现已理解或暗含在其他准则和法令条文中,无须独自列出。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50条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 ,依据的根本理论,不适用调停准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相同有用。 
第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利一起也是一种责任,不能随意抛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法令行为,不能进行调停。 
因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子时,不能进行调停,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退让,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现实,适用法令是否妥当作出判决。 可是,这一准则也有破例,并不是一切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停。《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 补偿诉讼能够适用调停 ,因而,补偿复议也应当能够适用调停。这首要是由于:行政补偿复议的中心是处理行政补偿问题,而不触及行政权利的行使。而请求人的补偿自身又具有可处置性,能够转让、抛弃,只要不违背法令,不危害别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与。 
在进行调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调停规模只适用于补偿,对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法承认是否违法,不属于调停规模。 
二是,调停不是审理行政复议补偿案子的必经程序,能够适用调停,也能够直接作出复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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