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8:55
【案情】某日正午,王某(女)用夫妻俩一起积累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当她行至停车处时,遭数人持刀掠夺,30万元现金被暴徒悉数抢走,王某还被暴徒打伤。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办,公安机关查明安排策划此起“掠夺案”的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老公张某指派其老友李某、赵某等人所为,遂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掠夺罪。
【不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罪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起产业,张某纠合别人选用暴力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掠夺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主体较为特别,张某是王某的老公,其指派别人掠夺自己的钱,没有侵略别人产业,而法令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清晰,不宜科罪。
【分析】笔者比较支持榜首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张某片面上具有“独占”的动机,契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要,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损害目标的30万元钱是张某、王某配偶的夫妻一起产业,而不是张某个人产业。其次,从被损害资产占有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的“一起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张某的行为在于损坏自己与妻子的“一起占有”联系,为自己树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联系,然后到达“独占”这30万元夫妻一起产业的意图,完全契合非法占有意图的特征。
第二,张某为了到达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指派别人选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某等人施行了暴力掠夺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张某作为指派者,对李某、赵某等人施行的暴力行为应承当刑事责任,这是一起违法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光片面上具有清晰的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也伙同李某、赵某等人施行了掠夺行为,其行为契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掠夺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掠夺罪。
第三,本案与一般掠夺案子存在量的差异,但没有质的差异。说其存在“量的差异”,是指本案的违法数额不该像一般案子简略地予以悉数确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均匀分管)予以扣除;说其“没有质的差异”,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别,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掠夺行为相同均契合掠夺罪的违法构成。
综上所述,婚内掠夺也应确定为掠夺罪。
【不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罪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起产业,张某纠合别人选用暴力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掠夺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主体较为特别,张某是王某的老公,其指派别人掠夺自己的钱,没有侵略别人产业,而法令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清晰,不宜科罪。
【分析】笔者比较支持榜首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张某片面上具有“独占”的动机,契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要,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损害目标的30万元钱是张某、王某配偶的夫妻一起产业,而不是张某个人产业。其次,从被损害资产占有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的“一起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张某的行为在于损坏自己与妻子的“一起占有”联系,为自己树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联系,然后到达“独占”这30万元夫妻一起产业的意图,完全契合非法占有意图的特征。
第二,张某为了到达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指派别人选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某等人施行了暴力掠夺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张某作为指派者,对李某、赵某等人施行的暴力行为应承当刑事责任,这是一起违法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光片面上具有清晰的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也伙同李某、赵某等人施行了掠夺行为,其行为契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掠夺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掠夺罪。
第三,本案与一般掠夺案子存在量的差异,但没有质的差异。说其存在“量的差异”,是指本案的违法数额不该像一般案子简略地予以悉数确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均匀分管)予以扣除;说其“没有质的差异”,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别,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掠夺行为相同均契合掠夺罪的违法构成。
综上所述,婚内掠夺也应确定为掠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