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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包工头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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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工工伤补偿
实践中,部分修建工程都是由修建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两边之间有承揽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人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交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人工,并且农人工往常也直接遵从包工头的办理和分配,
据此,多数人普遍认为修建公司与农人工之间没有劳作联系,修建公司对其不承当工伤职责,而仅仅一般的人身危害侵权联系。但事实上,农人工与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可依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理由如下:
包工头归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修建资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揽合同因违背《修建法》等法律规则是无效的,可是合同已实践实行,工人已进行了实践工作,进行了劳作,而包工头又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只要修建公司,尽管修建公司不直接分配办理农人工,但其是经过包工头进行的直接办理和分配,从结果上农人工仍是受公司劳作办理制度的束缚,农人工供给的劳作也是修建公司事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修建公司承当用工主体职责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人工之间也契合劳作合同法律联系。所以,农人工与修建公司之间应当是劳作联系。应该适用《劳作法》。
其次,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主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上述规则中,“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就包含承当工伤补偿的职责,所以,农人工在这种情况下发作损伤,彻底可依《劳作法》及上述《告诉》及《工伤确定方法》等相关规则,请求工伤确定,要求修建公司承当工伤补偿职责。一般情况下,工伤补偿额较人身危害民事补偿为多。
另,依据《建造范畴农人工薪酬付出办理暂行方法》第12条规则,“工程总承揽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背规则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个人,不然应承当清偿拖欠薪酬连带职责”,在黑心包工头携工程款逃跑情况下,农人工可向发包公司索要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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