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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反悔不买房,所交意向金不能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6:06
买家反悔不买房,所交意向金不能返还
【案情】秦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张某在该市定西路上的一套二手房,并在 《承购意向书》中赞同房子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定买卖合同。按意向书 约好,秦某当天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给中介公司。一周后,秦某反悔,恳求中 介公司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公司的回绝。为此,秦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
【审判】
法院通过审理后查明,秦某依据意向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 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处及处理办法作出清晰约好:“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 购房定金;假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实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庭 审中,中介公司出示依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卖方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 签字承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恳求。秦某未上诉。
【分析】
本案发作胶葛的关键在于“意向金”的约好和确定。
在房地产转让买卖中,购房人向出卖方所交的“诚心金”,是应该原款退 回仍是作双倍补偿性交还,首先应差异诚心金和定金的法令性质,并依两边约 定的详细内容而定。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确保合同实行为意图,于合同建立时或未实行前,在合同规则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必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 以下性质和效果:榜首,证约效果。定金一般是在合同缔结时交给,这一现实 足以证明合同的建立。第二,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只能在合同实行前交给, 因而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主合同实行后,定金能够抵作价款或返还。第 三,担保效果o定金交给后,在当事人不实行债款时会发作损失定金或许加倍 补偿定金的结果,因而能起到催促当事人实行合同,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担保作 用。而“诚心金”,一般来说仅是标明两边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向,但对合同的 详细内容并没有清晰详细的共同意思标明,此刻合同尚处在要约或要约约请阶 段,所以仅具有订约意思标明或预付款的性质。
定金与诚心金都是在合同实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交给对方的必定金钱, 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实行后都能够抵作价款。但二者又有底子的 差异。
其一,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法,首要效果是确保合同实行并证明合同现已 建立;而诚心金仅标明两边有订约的意思标明,但不能证明此刻合同现已建立。
其二,交给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给诚心金的协议一般是为另一个不 同内容的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主从关系。
其三,定金只要在交给后才干建立,而诚心金的协议只要在两边意思标明 共一起即可建立。
其四,定金交给后当事人不实行主合一起,适用定金罚则,而诚心金交给 后当事人未达到合一起,不发作损失或双倍返还的效能。
其五,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好,而诚心金则既能够口头方式,也能够以 书面方式进行约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好”, 而诚心金则无此法令规则。因而,通常情况下,定金的建立应以书面方式为必 要方式。
综上所述,假如在认购书或预定居间合同中,两边现已清晰约好所交 “诚心金”为定金的,应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进行处理,即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 定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假如仅约好诚心金或许订金等方式,而没有 清晰约好为定金的,则应视作预付款,不发作补偿性双倍返还的法令效能。本 案中,两边对意向金现已有了清晰约好,并且中介公司也有依据证明了卖家已 经收取了此金钱。那么,“意向金”就主动转为定金。在这种情况下秦某反悔 回绝签定合同,当然无权建议自己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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