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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违法征地补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5:25
征地都应该是合法征地,不合法的征地时没有法令效益的,如果是违法征地该怎么补偿呢,收取违法征地补偿款案判定是怎样的呢,相关的法令规则有些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收取违法征地补偿款”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违法征地补偿款案判定
原告刘xx,男,汉族,1948年4月x日生,住xx县城关镇xx村里东门村xx号。
托付署理人卞申高,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男,县长。
托付署理人任x,女,xx县政府法令顾问。一般署理。
托付署理人刘x,男,xxx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刘xx诉被告xx县人民政府承认土地征用违法及行政补偿一案,于2013年9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11月4日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原告刘xx及其托付署理律师卞申高、被告xx县人民政府的托付署理人任x、刘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2012年2月,被告将原告承揽运营的可犁地征用为非农建造。
原告诉称,其以家庭联产方式承揽xx县城关镇城里村犁地5.6亩,承揽期限自1998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在没有出示任何赞同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可犁地征用为非农建造用地,被告违法施行征地行为,给原告形成经济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恳求:1、承认被告施行征地行为违法;2、判定责令被告返还土地;3、补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地形成原告的各项经济丢失7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原告供给依据如下:豫商【夏】字第010305039号土地承揽运营证书。该运营证书显现:承揽户刘庆生(升),类别可犁地,面积5.6亩。证明涉案土地是其承揽的可犁地。
被告辩称,原告无主诉讼主体资格,征用的土地是团体一切的土地,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应有原告地点地的村团体经济安排进行建议,而非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土地补偿款归乡村团体经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征用的土地补偿款现已发放到原告地点的村团体经济安排,大多数大众赞同并收取了补偿款,只要原告等几人以为补偿低,未收取补偿款。原告要求补偿经济丢失的数额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被告在法定期限提交如下依据证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范及土地运用情况:
1、 河南省征区域片规范效果,豫政【2009】87号文件,证明
xx县城关镇归纳地价为3200元∕亩;2、2013年10月16日裴xx、乔xx的问话笔录各一份,证明征用的土地补偿款现已发放到原告地点的村团体经济安排,大多数大众赞同并收取了补偿款,补偿规范是3200元∕亩。3、相片4张。证明涉案土地上现已由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建造厂房,并投入生产运用。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宣布质证定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依据的实在性、合法性、与本案的相关性无异议,可是以为按照32500元∕亩的补偿规范太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补偿土地征用前三年均匀产量的三十倍。被告对原告供给土地承揽运营证书的证明力认可。
本院对各方依据认证如下: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内容客观实在、来历合法、切与本案有相关,可予以彩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以家庭联产承揽xx县城关镇城里村土地5.6亩,承揽期限自1998年8月31日止。2012年xx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建工业集聚区,以每亩犁地补偿32500元的保准征用xx县城关镇80亩左右土地,触及40余户农人,土地的补偿款现已发放到征用土地地点的村团体经济安排,30余户农人赞同并收取了补偿款。原告刘xx未收取补偿款。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赞同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的5.6亩犁地征用为非农建造用地,由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筑厂房,现现已投入生产运用。刘xx隧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抛弃被告补偿因违法征地形成各项丢失70万元诉讼恳求。
本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团体土地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土地运用权人或许实际运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触及其运用或实际运用的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则,原告刘xx承揽的犁地被xx县人民政府征用为非建造用地,其作为涉案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xx县人民政府以为原告刘xx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xx县人民政府认可对涉案土地施行了征用行为,可是未能提交施行征地行为的依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依据,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此次征地触及四十余户大众土地,大多数大众认可征地行为并收取了征地补偿款,且涉案土地现已建筑厂房,不具有返还的完成可能性,被告xx县人民政府应依法采纳相应补救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八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 承认xx县人民政府施行的土地征用行为违法;
二、 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子受理费五十元,由xx县人民政府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x
审判员 牛x
审判员 宋x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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