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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6年修正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2:32

发布部分: 国际劳工安排发布文号: 第72号条约 国际劳工安排整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招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办第32届会议, 经议定采用本届大会议程第十二项所列关于对第二十八届大会经过的《1946年带薪休假(船员)条约》进行部分批改的若干提议,并 以为这些提议应采纳国际条约的方法, 于1949年6月18日经过下述条约,此条约得称为《1949年带薪休假(船员)条约(批改本)》。 第1条 1.本条约适用于在本条约对其收效的领土上挂号的、不管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意图从事货品或旅客运送的一切机动海船。 2.国家法律或法令应决议船只何时被视为海船。 3.本条约不适用于: (a)原始木船,比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 (b)从事捕鱼或直接与其有关的作业或从事捕海豹或相似作业的船只; (c)河口小舟。 4.国家法律或法令或团体协议能够规则小于200总挂号吨的船只免受本条约各条款的束缚。 第2条 1.本条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作业的一切人员,但下述人员在外: (a)非船员的引航员; (b)非船员的医师; (c)专门履行护理使命的护理人员和非船员的医务人员; (d)专门为自己的利益作业的或专门靠共享赢利或收入得到酬劳的人员; (e)对其作业无酬劳或仅取得菲薄薪水或薪酬的人员; (f)非船东的雇主在船上招聘的人员,但为无线电报公司服务的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在外; (g)非船员的活动码头工人(码头装卸工人); (h)捕鲸船上和起浮工厂里招聘的人员,或按照确认薪酬数或作业时刻的特别团体捕鲸或相似协议条款调整的条件和船员安排议定的作业条件进行捕鲸或相似作业的人员; (i)海上往常不招聘的但港内招聘的人员。 2.主管机关,经商有关船东安排和船员安排后,能够革除将本条约适用于船长、大副和轮机长。按照国家法律或法令或团体协议,他们在年假方面享用的服务条件不该低于本条约要求的条件。 第3条 1.本条约适用的一切人,在接连作业12个月后,应有权享用带薪年假,其期限应是: (a)就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作业一年不少于18个作业日; (b)就其他船员而言,每作业一年不少于12个作业日。 2.接连作业时刻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在其脱离这种作业时,对船长、高档船员或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作业一个整月享用一天半作业日的假日,关于其他船员,每作业一个整月应享用1个作业日的假日。 3.在未完成接连作业6个月之前而非因自己差错被辞退的人员,在其脱离这种作业时,对船长、高档船员或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作业一个整月应享用一个半作业日的假日,关于其他船员,每作业一个整月应享用一个作业日的假日。 4.就核算何时应该享用假日而言: (a)在核算接连作业时应包含间断合同的作业; (b)非因雇员行为或差错引起的且每12个月总数不超越6周的时刻短中止作业,不该被视为中止了作业时刻的接连性。 (c)在有关人员已服务的船只的办理或一切权有变化时,作业接连性不该被视为中止。 5.下述状况不该被算入带薪年假: (a)公共和习气节日; (b)因为疾病或受伤所造成的的作业中止时刻。 6.国家法律或法令或团体协议能够规则把按照本条约应享用的年假分隔休或把应享用的这种年假同后来的假日积在一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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