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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20:11

原告:陈兴良
被告:我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职责公司
原告陈兴良系北京大学教授,著有《当代我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泛论》、《正当防卫论》。被告所设“我国数字图书馆” 网站(www.d?library.com.cn)以收集、收拾和发布别人著作为主,在没有征得原告的赞同、授权或答应的情况下,被告将上述三部著作悉数上传至“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原告遂以著作权遭到侵略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揭露此案。
原告陈兴良诉称,其是《当代我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泛论》、《正当防卫论》三本书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2001年12月其在被告的“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要付费后才能够成为被告的会员、阅览并下载网上著作,其间包含上述三部著作,而此行为未征得自己赞同,侵略了其信息网络传达权,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为阻止侵权行为而开销的合理费用8000元。
被告我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职责公司辩称,树立数字图书馆的意图是习惯信息时代广阔大众的需求,公司基本上归于公益型工作,也一直对版权维护十分重视,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维护体系,一方面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略,另一方面又能发挥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效果,使数字图书馆更好地为大众服务,故恳求法院根据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国情,作出裁判。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著作权是法令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力,作者据此有权约束别人未经答应运用著作,但这种约束应根据因社会大众所触摸著作的规模的扩展而对其行使权力所发生的严重影响。原告陈兴良在创造完结《当代我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泛论》、《正当防卫论》三部著作后,即依法享有权力,包含答应出版社出版发行此著作;在没有相反依据的情况下,这种答应的结果仅应视为将著作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大众所触摸。数图公司未经答应将此著作列入我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力发生了影响。
别的,图书馆的功用在于保存著作并向社会大众供给触摸著作的时机,这种触摸,是根据特定的著作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法(借阅)完结,这种触摸对常识的传达、社会的文明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一起对作者行使权力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并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被告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职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的著作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虽以数字图书馆的方法呈现,但却扩展了著作传达的时刻和空间、触摸著作的人数、改变了触摸著作的方法,一起在该过程中被告并没有采纳有用的手法确保作者取得合理的酬劳;因而,被告的行为阻止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法使社会大众触摸其著作,侵略了其信息网络传达权,故被告应当即中止侵权并依法承当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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