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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透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0:27

一 收养界说的特性与共性
在亲属法学中,常常从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运用收养概念,一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联络借以发作的法令现实的视点来运用的,指收养行为;二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联络自身来运用的,即收养联络。 [1] 因为收养以树立亲子联络为意图,它作为生育准则的重要弥补,早已存在于人类社会。尽管一般法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令直到很晚才供认收养准则, [2] 可是罗马法的收养准则早就存在并一向处于不断的开展之中。关于收养这一法令概念内在与外延,无论是一般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仍是各大法系内部,不合和差异并不大。《世界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为收养下了一个比较广泛的界说:“收养是使本来出世于某个家庭或宗族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宗族联络的社会准则。经过这种准则,被收养人与新的家庭或宗族构成一种等同于血缘联络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络,而他与原出世家庭或宗族的联络则悉数或部分停止。” [3] 《牛津法令大辞典》则以为:“收养指或人得到不是其子女的人作为其合法子女的行为”。 [4] 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收养遗弃儿和手工业者为养子女的规则,仅仅未对收养这一法令概念作任何界定。到了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对收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则,可是,“罗马法上的收养与现代收养寓意不同”,“罗马法上的收养是指因收养别人为子女而获得家长权。”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收养这一法令概念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遍及供认,有的还在立法中作了清晰界定。1965年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第66条明文规则:“收养为被收养子女供给了新的家乡,并使其得以在一个家庭内生长。它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树立了一种爸爸妈妈和子女的联络,这就发明了一种和其他的爸爸妈妈和子女之间的联络相同的法令联络。”《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收养法》第1条规则:“收养是指在两个人之间树立爸爸妈妈和子女之间所具有的那种联络。”1985年的《芬兰收养法》第1条规则,收养“应当是经过树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络而增进儿童的福利。”前苏联的收养概念在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第64条中作了有关规则:“两个并无联络的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作爸爸妈妈与子女间法权联络(人身联络及财产联络)所依据的法令上的行为,叫做收养。” [5] 象这类在立法中直接对收养这一法令概念加以界定的状况并不多见,大多数国家有关收养的界说常见于理论学说或司法解释中。
在1926年英国公布第一部《收养法》曾经,一般法上无所谓收养准则。一般法之所以长期以来一向不供认收养准则,究其原因,“除宗族准则很早溃散及未受罗马法影响以外,主要是,在一般法上,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之权力义务不得让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之权力义务已然被以为无让与性,则收养在爸爸妈妈移转其关于子女之权力义务于别人而由别人所继受此一意义上当然无受供认之地步。” [6]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完毕今后,因为战役,孤儿遍野、非婚生子女激增,英国自古以来存在的“现实收养” [7] ,愈加盛行,对哺育者和被哺育者均晦气,不得不寻求法令上的救助和维护,为此英国法令才将收养这一概念归入其间,并在1926年公布第一部《收养法》,正式供认了收养准则。不过,英国的收养准则“既非为强化如罗马法上的宗族准则,亦非为使无血缘联络的人易于受遗赠,实则仅在于对无子女的人予以爸爸妈妈的权力,对无爸爸妈妈或爸爸妈妈无哺育才能的人予以爸爸妈妈的维护”;“关于子女哺育而言,家庭的环境肯定优于最佳社会福利设备所能给予的日子。” [8] 在英国192fi年收养法的影响下,不少一般法系国家接受了收养这一法令概念,有的甚至在立法上作了清晰的界定,如美国纽约州1982年7月收效的《家庭法》第110条明文规则:“收养是一方与另一方构成爸爸妈妈子女联络,并由此以爸爸妈妈身份享用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法定程序”。可见,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收养方面的立法和学说在对收养这一法令概念的了解和认识上大体相同,都建议收养是使本来无爸爸妈妈子女联络的人发生爸爸妈妈子女联络,仅仅在收养是否免除被收养人与亲生爸爸妈妈的天然血亲联络以及收养的本质要件与方式要件等问题上所持的情绪和态度不同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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