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9:20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批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第二十一条的决议批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和营利性服务的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方法。运营者以外的安排或许个人,其行为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也有必要恪守本方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或许个人向监督查看部分检举、揭露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赏。第二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下列别人的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一)按国家规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许著名商标的产品;(二)经省级以上行政部分赞同参与的世界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产品;(三)在本地区同类产品商场内为群众所知悉的产品。第六条运营者不得运用与别人闻名产品的全体形象(包含文字、图形、色彩等)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使一般顾客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第七条运营者不得在产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二)运用与实践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四)假造虚伪的产品出产企业称号、原产地(含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地、天然产品的产地、农副产品的成长和繁养地)、质量合格证或许监制单位;(五)假造产品的标准、等级、专利号、制造成份、出产日期和有效期;第八条运营者不得使用下列手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状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一)广告宣扬;(二)雇佣或许伙同别人进行出售诱导;(三)现场演示或许阐明;(四)粘贴、发出、邮递产品阐明书或许其他宣扬材料;(五)使用信息载体或许聚会发布信息;(六)使用群众传播媒介进行报道。群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运营者或许其产品作虚伪的宣扬报道。第九条运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法,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一)刊登比照性或许声明性广告,降低竞争对手;(二)使用产品阐明书揄扬其产品质量,降低竞争对手;(三)在公共场所发出传单或许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出产、出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诽谤;(四)自己或许教唆、雇佣别人,以客户或许顾客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顾客安排等有关部分作虚伪的投诉;(五)以其他揭露或许非揭露的方法向用户和顾客捏造事实、分布流言,降低竞争对手。第十条投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施行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法:(一)投标人之间勾结,举高或许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相似投标项目中轮番以高价位或许低价位中标;(二)投标人在开标前敞开投标人的投标书;(三)投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奉告投标人;(四)投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施不平等待遇;(五)投标人与投标人勾结,在揭露投标时举高或许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许投标人额定补偿。第十一条抽奖式有奖出售的最高奖金不得超越五千元;以物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赏的,按同期商场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越五千元。第十二条进行有奖出售的运营者应当向群众奉告所设奖品的品种、中奖概率、奖金额以及兑奖时刻、地址和方法等有关事项,不得对该事项作虚伪的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