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多少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0:13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农用地使用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权力。那么,出让建造用地使用权最长多少年?听讼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内容。
出让建造用地使用权最长多少年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归纳或许其他用50年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