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9:49
许多公路假如不进行维护时,公路对错常简略遭受损坏的,特别是一些大型车辆行使时,会形成路面呈现各种坑洼,所以需求公路办理局进行补葺,那么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事例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霞。
原告:刘某莲。
原告: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世。
法定代理人:梁某霞,系原告王某之母。
被告:河南省**市公路办理局。
被告:河南省卫某市公路办理局。
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诉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卫某市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三原告诉称,2004年4月8日23时许,三原告的近亲属王*春驾驭两轮摩托车沿卫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进至河洼中桥时,因为路面修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纳安全办法,致使王*春跌倒,车损人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办理人应承当民事职责。现要求二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234041.30元,并彼此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辩称,咱们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该公路主管部门没有检验,没有交给咱们进行管养,且该公路的部分路段工程仍在进行,不属于法令意义上的公路或路途,不存在咱们的办理职责,咱们不该当承当任何民事职责。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辩称,咱们是对公路进行办理的单位,但至今该公路的办理权并未移送给咱们,咱们不该承当民事职责。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提交的依据有:一、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二、交警队拍照的现场相片五张;三、原告自行拍照的相片五张;四、新乡医学院榜首隶属医院住院收据一张;五、新乡医学院门诊收据三张;六、出院证一份;七、确诊证明书一份;八、逝世证明书一份;九、住院病历一份;十、价格评价鉴定结论书一份。十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十二、驾驭证、行车证、交纳养路费收据;十三、卫某市医药总公司证明一份。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有:一、**市交通局证明一份,证明卫柿公路属新建省级公路,现在正在施工中,没有进行检验;二、**市人民政府(2001)第162号文件一份。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未供给依据。
原告对**市公路办理局供给的依据无贰言,但以为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中载明:“……按要求完结征地、拆迁、土方等使命后,交市公路局建养”恰恰证明了该公路的办理权转移到二被告。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对原告供给的驾驭证提出贰言,以为该驾驭证2004年未年审,对其它依据不持贰言,但以为拍照的相片恰恰证明桥梁正在施工中的施工现场并非路途、相片上也显现了施工单位设置了土堆、石块作为警示标志。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对原告及**市公路办理局供给的依据均不持贰言。
关于原、被告供给的依据,各自对方均无贰言的应予承认,原告供给的驾驭证上清晰显现没有参与年度审验,被告就此提出的贰言予以采信。
【审判成果】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用依据,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承认以下案子现实:
卫柿公路(卫某下园至某县三里屯)是依照公路建造规划新建省级公路。**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规则,该公路是由市交通部门依据新的路网规划,依照二级公路技术规范选好线形,沿线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完结征地、拆迁、土方等使命后,交市公路局建养。
2004年4月份,该条公路路面已铺设结束,交通标志已设置,交通标线未标划。虽没有进行交工检验,但各种车辆已上路行进,4月8月23时许,王*春驾驭牌号为豫646283凌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卫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河洼中桥上时,因桥面被挖坑修理,其躲避不及撞在坑邻近堆集的建筑废物上形成车损人伤。现场图及相片显现施工中心现场周围若干米处,摆放有小石块作为警示标志。王*春于2004年4月9日以-脑损伤人住新乡医学院一附院医治,2004年5月19日因抢救无效逝世。花去医疗费51666.40元。摩托车车损经卫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540元。
另查明,王*春系卫某市医药总公司员工。其母刘某莲生于1931年2月19日,无业。其子王某生于1988年11月28日。
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以为,**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清晰了**市公路办理局为卫柿公路的建造和维护单位,其在没有供给依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办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竣工交给检验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践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令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公路隶属桥面上进行修理施工时,设置显着标志,采纳安全办法是其应承当的作为职责。其虽在施工现场周围摆放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行显着,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效果,办法不足以维护大众安全,对形成王*春车损人亡的现实,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非卫柿公路的施工人,不该承当民事职责。王*春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驭车辆时更应该留意行车环境慎重驾驭,依据不同的路途情况采纳必要办法。其本身的忽略也是形成危害现实发作的原因之一,本身应当承当必定的差错职责。医疗费数额按实践收据予以承认,逝世补偿金按2003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核算20年,丧葬费按2003年度卫某市员工均匀工资规范核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的实践年纪确认补偿年限按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范核算。摩托车车损价值按评价价值核算。因为死者本身存在必定的差错故应相应减轻施工人即新乡公路办理局的民事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五条、榜首百三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摩托车车损费合计217178.73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受理费6020元,其他诉讼费4930元,合计10950元,由原告担负1095元,被告**市公路办理局担负9855元(被告担负部分先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同时结清)。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剖析】
本案案情非常简略,是一原因路途建筑未设置显着警示标志而形成的交通事故,路途建筑的施工人或办理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本案中,关于对法令常识以及职责主体了解相对匮乏的原告来说,在未能清晰职责主体是**市公路办理局仍是卫某市公路办理局的情况下,将二者作为一起被告来申述对错常可取的。将确认职责主体的使命交由人民法院来查询,更有利于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资源优势和法定职责,节省司法本钱,表现资源优化装备以及正义的完成。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清晰了**市公路办理局为闯祸路段的建造和维护单位,其在没有供给依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办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竣工交给检验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践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令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公路隶属桥面上进行修理施工时,设置显着标志,采纳安全办法是其应承当的作为职责。其虽在施工现场周围摆放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行显着,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效果,办法不足以维护大众安全,对形成王*春车损人亡的现实,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而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不属于闯祸路段的施工人,因而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当民事职责。死者王*春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驭车辆时更应该留意行车环境慎重驾驭,依据不同的路途情况采纳必要办法。其本身的忽略也是形成危害现实发作的原因之一,本身亦应承当必定的差错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事例”问题进行的回答,公路呈现不害于驾驭员驾驭的景象时,公路办理部门未设置有关的标识形成驾驭者呈现交通事故的,公路办理部门有补偿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事例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霞。
原告:刘某莲。
原告: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世。
法定代理人:梁某霞,系原告王某之母。
被告:河南省**市公路办理局。
被告:河南省卫某市公路办理局。
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诉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卫某市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三原告诉称,2004年4月8日23时许,三原告的近亲属王*春驾驭两轮摩托车沿卫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进至河洼中桥时,因为路面修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纳安全办法,致使王*春跌倒,车损人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办理人应承当民事职责。现要求二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234041.30元,并彼此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辩称,咱们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该公路主管部门没有检验,没有交给咱们进行管养,且该公路的部分路段工程仍在进行,不属于法令意义上的公路或路途,不存在咱们的办理职责,咱们不该当承当任何民事职责。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辩称,咱们是对公路进行办理的单位,但至今该公路的办理权并未移送给咱们,咱们不该承当民事职责。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提交的依据有:一、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二、交警队拍照的现场相片五张;三、原告自行拍照的相片五张;四、新乡医学院榜首隶属医院住院收据一张;五、新乡医学院门诊收据三张;六、出院证一份;七、确诊证明书一份;八、逝世证明书一份;九、住院病历一份;十、价格评价鉴定结论书一份。十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十二、驾驭证、行车证、交纳养路费收据;十三、卫某市医药总公司证明一份。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有:一、**市交通局证明一份,证明卫柿公路属新建省级公路,现在正在施工中,没有进行检验;二、**市人民政府(2001)第162号文件一份。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未供给依据。
原告对**市公路办理局供给的依据无贰言,但以为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中载明:“……按要求完结征地、拆迁、土方等使命后,交市公路局建养”恰恰证明了该公路的办理权转移到二被告。
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对原告供给的驾驭证提出贰言,以为该驾驭证2004年未年审,对其它依据不持贰言,但以为拍照的相片恰恰证明桥梁正在施工中的施工现场并非路途、相片上也显现了施工单位设置了土堆、石块作为警示标志。
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对原告及**市公路办理局供给的依据均不持贰言。
关于原、被告供给的依据,各自对方均无贰言的应予承认,原告供给的驾驭证上清晰显现没有参与年度审验,被告就此提出的贰言予以采信。
【审判成果】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用依据,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承认以下案子现实:
卫柿公路(卫某下园至某县三里屯)是依照公路建造规划新建省级公路。**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规则,该公路是由市交通部门依据新的路网规划,依照二级公路技术规范选好线形,沿线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完结征地、拆迁、土方等使命后,交市公路局建养。
2004年4月份,该条公路路面已铺设结束,交通标志已设置,交通标线未标划。虽没有进行交工检验,但各种车辆已上路行进,4月8月23时许,王*春驾驭牌号为豫646283凌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卫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河洼中桥上时,因桥面被挖坑修理,其躲避不及撞在坑邻近堆集的建筑废物上形成车损人伤。现场图及相片显现施工中心现场周围若干米处,摆放有小石块作为警示标志。王*春于2004年4月9日以-脑损伤人住新乡医学院一附院医治,2004年5月19日因抢救无效逝世。花去医疗费51666.40元。摩托车车损经卫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540元。
另查明,王*春系卫某市医药总公司员工。其母刘某莲生于1931年2月19日,无业。其子王某生于1988年11月28日。
河南省卫某市人民法院以为,**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清晰了**市公路办理局为卫柿公路的建造和维护单位,其在没有供给依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办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竣工交给检验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践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令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公路隶属桥面上进行修理施工时,设置显着标志,采纳安全办法是其应承当的作为职责。其虽在施工现场周围摆放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行显着,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效果,办法不足以维护大众安全,对形成王*春车损人亡的现实,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非卫柿公路的施工人,不该承当民事职责。王*春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驭车辆时更应该留意行车环境慎重驾驭,依据不同的路途情况采纳必要办法。其本身的忽略也是形成危害现实发作的原因之一,本身应当承当必定的差错职责。医疗费数额按实践收据予以承认,逝世补偿金按2003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核算20年,丧葬费按2003年度卫某市员工均匀工资规范核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的实践年纪确认补偿年限按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范核算。摩托车车损价值按评价价值核算。因为死者本身存在必定的差错故应相应减轻施工人即新乡公路办理局的民事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五条、榜首百三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摩托车车损费合计217178.73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霞、刘某莲、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受理费6020元,其他诉讼费4930元,合计10950元,由原告担负1095元,被告**市公路办理局担负9855元(被告担负部分先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同时结清)。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剖析】
本案案情非常简略,是一原因路途建筑未设置显着警示标志而形成的交通事故,路途建筑的施工人或办理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本案中,关于对法令常识以及职责主体了解相对匮乏的原告来说,在未能清晰职责主体是**市公路办理局仍是卫某市公路办理局的情况下,将二者作为一起被告来申述对错常可取的。将确认职责主体的使命交由人民法院来查询,更有利于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资源优势和法定职责,节省司法本钱,表现资源优化装备以及正义的完成。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清晰了**市公路办理局为闯祸路段的建造和维护单位,其在没有供给依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办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竣工交给检验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践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令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告**市公路办理局在公路隶属桥面上进行修理施工时,设置显着标志,采纳安全办法是其应承当的作为职责。其虽在施工现场周围摆放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行显着,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效果,办法不足以维护大众安全,对形成王*春车损人亡的现实,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而被告卫某市公路办理局不属于闯祸路段的施工人,因而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当民事职责。死者王*春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驭车辆时更应该留意行车环境慎重驾驭,依据不同的路途情况采纳必要办法。其本身的忽略也是形成危害现实发作的原因之一,本身亦应承当必定的差错职责。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路办理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事例”问题进行的回答,公路呈现不害于驾驭员驾驭的景象时,公路办理部门未设置有关的标识形成驾驭者呈现交通事故的,公路办理部门有补偿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