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2:49
一、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确保期间的设置和效能作了规则“确保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确保的期间’”(15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与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现已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第25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不难看出,确保期间是指债款人有权向确保人行使权力的约束时刻,其虽与确保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挨近共同的成效,期间的通过能革除确保人的职责,且都有借以催促债款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力,但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的差异却也是清楚明了的。详细而言:
1、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确保人与债款人的彼此的联络中,确保人对债款人担负的是确保债款,相对应,债款人对确保人享有的确保债款,此债款具有特殊性,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所许诺的职责对债款人而言仅仅等待权,并不具有实际的效能。换言之,债款人只需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向确保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款始收效能。而一般债款的恳求权,只需债款实行期限届至,债款人就有实行给付的职责,就发作效能,不以债款人发给给付要求为收效条件。
确保期间是为确保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确保人在确保主债款债款联络中只需职责而无权力,确保期间的价值就在于坚持原实际状况,(即债款人不享有实际恳求权),而对否定原实际状况的权力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力也就称为构成权,它的行使使两边之间构成了实际债款债款联络,使确保债款的恳求权得以建立。
从本质上来说,笔者以为确保期间针对的是债款人构成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力人能够行使恳求权时起算,而权力人之能够行使恳求权,从客观上看,有必要权力确受损害;从片面上看,有必要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成果的处理,是使当事人仅损失恳求法院强制维护其权力的可能性,但实体权力自身依然存在,此刻的权力沦为天然债,不在法令强制规模之内。债款人在确保期内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后,确保人不实行债款的,进入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
2、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担保法》规则的确保期间分为约好确保期间和法定确保期间,法定确保期间为六个月,但这仅仅恣意性的标准,假如当事人约好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间,从其约好。对确保期间不加任何约束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常呈现这样的状况:当事人约好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直至债款人将主合同实行结束时革除。即主债款人将主合同实行结束时革除。主债款不灭,确保人永久要承当确保职责。这样约好有悖建立确保期间的立法主旨,确保期间价值在于坚持原实际状况,对债款人行使权力进行期限界定,促其赶快行使,即法令的乐意是期望债款债款提前得到实行。
对此约好究竟是视为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依法定为六个月,仍是依其约好过长超越主债款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二年,笔者倾向于以为确保期间善于二年的,即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应适用法定确保期间六个月。对当事人约好确保期间与主债款实行期共同的,相同应视为没有约好,依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认确保期间,以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关于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则,因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一般性规则,即确保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3、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担保法》规则了两种方法的担保,即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可是,因为一般确保具有弥补性,确保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款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确保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这样债款人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该行为会因确保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而债款人在主合同胶葛通过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可能会超越确保期间,此刻假如确定债款人因确保期间届满而损失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的恳求权,显失公正,因而,法令特别规则,债款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该间断的状况是连续的,一向继续到诉讼程序或许裁定程序完结并就债款人产业强制执行结束之后。间断状况完结后,确保期间从头核算。
这里有必要弄清两点,一是有人据此以为确保期间是能够间断、间断的。这是过错的,法令对一般确保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自身就阐清晰保期间不存在间断的景象,“间断”恰恰是准用其它法令准则(时效准则)的成果;连带职责的确保期间不存在“间断”与否的问题。这是因为连带确保中,确保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在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后,此刻确保期间存续的含义即已完结,紧接着是确保债款实行期限和确保诉讼时效核算的问题。二是有人把连带确保职责中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第26条)也只仅局限为诉讼或裁定,这相同是严重误解。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其行使除诉讼或裁定以外其它方法的要求也有构成两边确保债款债款联络的法令含义,而不像一般确保人中的债款人其行使诉讼或裁定外的要求因为检索抗辩权的存在,使其不能引起两边法令联络的改变。所以,第26条中“要求”应了解为包含裁定或诉讼以外其它方法这才契合法理。
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既然是诉讼时效的一种,也就适用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即从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确保合同中债款人的权力是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的恳求权,该恳求权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向确保人宣布给付要求时而建立。(一般确保需为裁定或诉讼),确保人不实行职责即构成对债款人确保债款的损害,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开端起算。但其详细的起算日应视实际状况而定,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于某个详细时刻实行确保债款,该详细时刻即为确保债款的实行期限;若到期确保人不实行,则诉讼时效期间自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假如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但并未清晰确保人实行期限。在此景象下,应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2款2项的规则,在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权力时给予确保人一段合理的使命时刻,该准备时刻届满之日起核算。由此可见,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二者之间又有必定联络,即先有确保期间,再有确保债款实行期限,最终才是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7条的规则“确保人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人向公民
4、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期间的法令成果不同。确保期限届满,债款人损失的是实体权力自身。确保诉讼时效届满,债款人损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债款人的实体权力依然存在,仅仅沦为天然债款,恳求国家机器给予维护的强制执行力损失,但债款仍保有恳求债款人实行给付的恳求力和受领给付并不需返还的坚持力。
二、主债款诉讼时效与确保诉讼时效
确保债款具有从属性,主债款消除从债款亦消除。因而,主债款诉讼时效之届满,确保人据之可抗辩确保债款不复存在。由此,确保诉讼时效的间断应致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不然,假如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时,确保人据此建议革除确保债款,然后使得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毫无含义。此外,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有选择权,其单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假如不致主债款时效间断有悖确保之意旨。
那么,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能否导致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最高院《规则》对此问题的规则因有确保职责期限约好与否而异,未约好确保职责期限的,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约好确保职责期限的,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不及于确保债款。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混淆,此其一;其二,确保债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当然致确保债款时效间断,则确保职责难以革除,不利于维护确保人;其三,该《规则》规则确保债款的间断与否与有无约好确保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因而,笔者建议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不及于确保诉讼时效。从另一视点观之,主债款人不能由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之届满而据以抗辩其不负实行主债款之责,此才符合法理。
三、有关《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若干条款的想象
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络未在《担保法》中明文规则,而在这之前《规则》却有若干貌同实异的规则。实务界多从《规则》出发来了解现行《担保法》,殊不知《担保法》中的许多规则早已打破《民法通则》,更与《规则》悬殊,因而不免形成许多认识上和实际操作上的紊乱。《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已属必定。以下依据前面所述对确保期间有关的司法解释作若干想象: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确保期间的设置和效能作了规则“确保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确保的期间’”(15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与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现已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第25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不难看出,确保期间是指债款人有权向确保人行使权力的约束时刻,其虽与确保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挨近共同的成效,期间的通过能革除确保人的职责,且都有借以催促债款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力,但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的差异却也是清楚明了的。详细而言:
1、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确保人与债款人的彼此的联络中,确保人对债款人担负的是确保债款,相对应,债款人对确保人享有的确保债款,此债款具有特殊性,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所许诺的职责对债款人而言仅仅等待权,并不具有实际的效能。换言之,债款人只需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向确保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款始收效能。而一般债款的恳求权,只需债款实行期限届至,债款人就有实行给付的职责,就发作效能,不以债款人发给给付要求为收效条件。
确保期间是为确保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确保人在确保主债款债款联络中只需职责而无权力,确保期间的价值就在于坚持原实际状况,(即债款人不享有实际恳求权),而对否定原实际状况的权力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力也就称为构成权,它的行使使两边之间构成了实际债款债款联络,使确保债款的恳求权得以建立。
从本质上来说,笔者以为确保期间针对的是债款人构成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力人能够行使恳求权时起算,而权力人之能够行使恳求权,从客观上看,有必要权力确受损害;从片面上看,有必要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成果的处理,是使当事人仅损失恳求法院强制维护其权力的可能性,但实体权力自身依然存在,此刻的权力沦为天然债,不在法令强制规模之内。债款人在确保期内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后,确保人不实行债款的,进入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
2、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担保法》规则的确保期间分为约好确保期间和法定确保期间,法定确保期间为六个月,但这仅仅恣意性的标准,假如当事人约好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间,从其约好。对确保期间不加任何约束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常呈现这样的状况:当事人约好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直至债款人将主合同实行结束时革除。即主债款人将主合同实行结束时革除。主债款不灭,确保人永久要承当确保职责。这样约好有悖建立确保期间的立法主旨,确保期间价值在于坚持原实际状况,对债款人行使权力进行期限界定,促其赶快行使,即法令的乐意是期望债款债款提前得到实行。
对此约好究竟是视为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依法定为六个月,仍是依其约好过长超越主债款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二年,笔者倾向于以为确保期间善于二年的,即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应适用法定确保期间六个月。对当事人约好确保期间与主债款实行期共同的,相同应视为没有约好,依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认确保期间,以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关于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则,因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一般性规则,即确保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3、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担保法》规则了两种方法的担保,即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可是,因为一般确保具有弥补性,确保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款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确保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这样债款人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该行为会因确保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而债款人在主合同胶葛通过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可能会超越确保期间,此刻假如确定债款人因确保期间届满而损失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的恳求权,显失公正,因而,法令特别规则,债款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该间断的状况是连续的,一向继续到诉讼程序或许裁定程序完结并就债款人产业强制执行结束之后。间断状况完结后,确保期间从头核算。
这里有必要弄清两点,一是有人据此以为确保期间是能够间断、间断的。这是过错的,法令对一般确保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自身就阐清晰保期间不存在间断的景象,“间断”恰恰是准用其它法令准则(时效准则)的成果;连带职责的确保期间不存在“间断”与否的问题。这是因为连带确保中,确保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在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后,此刻确保期间存续的含义即已完结,紧接着是确保债款实行期限和确保诉讼时效核算的问题。二是有人把连带确保职责中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第26条)也只仅局限为诉讼或裁定,这相同是严重误解。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其行使除诉讼或裁定以外其它方法的要求也有构成两边确保债款债款联络的法令含义,而不像一般确保人中的债款人其行使诉讼或裁定外的要求因为检索抗辩权的存在,使其不能引起两边法令联络的改变。所以,第26条中“要求”应了解为包含裁定或诉讼以外其它方法这才契合法理。
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既然是诉讼时效的一种,也就适用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即从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确保合同中债款人的权力是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的恳求权,该恳求权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向确保人宣布给付要求时而建立。(一般确保需为裁定或诉讼),确保人不实行职责即构成对债款人确保债款的损害,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开端起算。但其详细的起算日应视实际状况而定,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于某个详细时刻实行确保债款,该详细时刻即为确保债款的实行期限;若到期确保人不实行,则诉讼时效期间自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假如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但并未清晰确保人实行期限。在此景象下,应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2款2项的规则,在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权力时给予确保人一段合理的使命时刻,该准备时刻届满之日起核算。由此可见,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二者之间又有必定联络,即先有确保期间,再有确保债款实行期限,最终才是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7条的规则“确保人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人向公民
4、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期间的法令成果不同。确保期限届满,债款人损失的是实体权力自身。确保诉讼时效届满,债款人损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债款人的实体权力依然存在,仅仅沦为天然债款,恳求国家机器给予维护的强制执行力损失,但债款仍保有恳求债款人实行给付的恳求力和受领给付并不需返还的坚持力。
二、主债款诉讼时效与确保诉讼时效
确保债款具有从属性,主债款消除从债款亦消除。因而,主债款诉讼时效之届满,确保人据之可抗辩确保债款不复存在。由此,确保诉讼时效的间断应致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不然,假如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时,确保人据此建议革除确保债款,然后使得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毫无含义。此外,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有选择权,其单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假如不致主债款时效间断有悖确保之意旨。
那么,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能否导致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最高院《规则》对此问题的规则因有确保职责期限约好与否而异,未约好确保职责期限的,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约好确保职责期限的,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效能不及于确保债款。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混淆,此其一;其二,确保债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当然致确保债款时效间断,则确保职责难以革除,不利于维护确保人;其三,该《规则》规则确保债款的间断与否与有无约好确保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因而,笔者建议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不及于确保诉讼时效。从另一视点观之,主债款人不能由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之届满而据以抗辩其不负实行主债款之责,此才符合法理。
三、有关《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若干条款的想象
确保期间与确保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络未在《担保法》中明文规则,而在这之前《规则》却有若干貌同实异的规则。实务界多从《规则》出发来了解现行《担保法》,殊不知《担保法》中的许多规则早已打破《民法通则》,更与《规则》悬殊,因而不免形成许多认识上和实际操作上的紊乱。《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已属必定。以下依据前面所述对确保期间有关的司法解释作若干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