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位权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则了代位权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对代位权准则又进一步作出了翔实的解说。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它是债款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力。它的效能及于债款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债款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色:榜首、代位权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即债款人的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而且及于与债款人发作债的联系的第三人(次债款人)。第二、债款人代位行使的规模应以保全债款的必要为规范,且代位权有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款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利益,只要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干满意其债款。第三、债款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且不能随意处置债款人的权力,不然应对由此给债款人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二、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而非当事人的约好,它是债款人享有的实体权力,它规则的债款人在债款债款联系中享有的权力。它是由法令规则而发生并依附于债款的一种从权力,它跟着债款的发生而发生,跟着债款的搬运而搬运,跟着债款的消除而消除。债款人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方法。即直接行使的方法和通过诉讼的方法。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代位权有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款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利益,只要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干满意其债款。从另一个视点看,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弥补了强制实行及一般担保的缺乏,对债款不能获偿起了防备和补偿效果。承当民事职责根底的产业被不妥处置,民事职责将无法实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确保,假如对不妥处置的产业不予采纳保全办法,民事职责的强制实行也无从完成。代位权准则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呈现规则状况的时分,能够按照法令,对其不妥处置的产业进行保全,以保全债款的实行和债款的完成。代位权的效果在于保全作为承当民事职责根底的产业,认为将来的实行作好预备。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有必要合法、确认。因为债款人的代位权是依据债款人债款的保全权能而发生的一项从权力,所以债款的合法、有用存在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根底。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债款被吊销或不合法债款人均不存在代位权。这儿的“合法”是清楚明了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述时的判别,而不是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之后的终究定性。(二)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到期债款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合同法解说》第十三条对此要件作了翔实的规则:“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三)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的行为须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形成危害。代位权时债款人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为保全债款而行使的一种权力。但假如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并不阻碍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即对债款没有形成危害,债款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款的必要。依据《合同法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是指“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因而,只要在债款人本身无能力清偿债款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产业削减,债款人之债款而面对不能完成的风险即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时,债款人才干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