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6:08
刑法的立法主旨是既要打击违法,又要保证人权。特别是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便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取得辩解的权力。那么,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词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系争夺。
2.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且情节细微,未形成严重结果;(3)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记载;(4)被告人刘某某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3.量刑主张: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考虑适用缓刑。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近亲属的托付,指使我作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人。本辩解人承受托付后,经过会晤、阅卷,并结合今日的庭审状况,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在宣布辩解定见之前,本辩解人想代表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表明深深的抱歉,并期望合议庭能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
下面是本辩解人的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系争夺。
本案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的依据是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说与现场监控。客观依据——现场监控反映的现实是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去抢项圈的短短几秒钟内,有形成被害人周某倒地。由于有树木与轿车的遮挡,该监控并不能反映出被告人刘某某形成被害人倒地的悉数细节,特别是被告人刘某某运用了什么动作。被告人刘某某榜首次供述是“推”,第2次是“拉”,第三次是“拉”“拉时带倒”,第四次是“拉时带倒”,第五次没有提及,第六次是“拉”,这些都是争夺过程中常见的行为。再看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其榜首至第三次供述均是“榜首次倒地没看到,之后按肩”,第四、五次供述未触及。接下来看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其榜首次供述未触及,第2次是“锁脖,按,再按”,第三至五次是“锁脖,按”。最终再看被害人周某的陈说,其榜首次陈说是“按”(榜首次由于其时被抢,脑子有点乱,没有把细节想清楚),第2次陈说进行了纠正——“推”。
仔细看现场监控,再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的陈说,被告人刘某某上去的榜首个动作是拉项圈,并非胡某某所说的“锁脖”。再者,从刘某的供述与现场监控看,其时胡某某正在与刘某沟通。故“锁脖”这一动作很有或许是其看到被害人周某倒地后的景象做出的猜想。
那么,形成被害人周某倒地的详细动作是什么?是“推”,是“拉”,仍是“按”?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的陈说看,形成被害人周某最终倒地的最大或许是“推”(刘某某与周某均有提及“推”),至于“拉”则是刘某某上去抢项圈的榜首个动作,“按”则与“推”附近,由于刘某某在拉项圈时就快使被害人倒地了,或许说现已倒地了,这个时分的“推”和“按”都有向下的意味。此外,“拉”“推”“按”这些动作均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得暴力程度。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运用“锁脖”等足以扫除被害人抵挡的暴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该定性为争夺。
二、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两个要求:自动投案、照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规则:
“(一)自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定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确定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办案人员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且未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仅仅依据办案人员的口头传唤,便活跃合作归案,应该确定为“自动投案”,而且其投案后照实告知了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首要违法现实——抢了项圈(“照实供述”),故应该确定为自首。
2.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情节细微,且未形成严重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金项圈只要11.02克,有或许还不到,辩解人没有看到称量笔录。被告人刘某、胡某某、郭松军分到的部分,能够说由于没有追查到而无从称量,可是就本案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分得的部分而言,小金店老板是说称了一下有三点七克重,而判定上直接写着3.77克,是怎样得出的,本案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
至于其价值的判定也存在很多问题,比方本案判定所用办法是商场法,但显着没有严厉适用此办法。《浙江省价格判定作业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则,商场法,是指经过商场调查,挑选一个或几个与价格判定标的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目标,剖析比较价格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差异并进行调整,然后确认价格判定标的价格的办法。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判定中,仅仅抽象说了句经过相关商场调查,并没有挑选任何相似的参照物,而是取了个中等价格水平显着不具有科学性。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践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乃至比起诉书上指控的数额还要小,且情节细微,未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
3.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记载。
4.被告人刘某某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被告人刘某某在每次供述时都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现已体现出其杰出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其对本案涉嫌的罪名的了解不影响对其照实供述及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的确定。
三、量刑主张:
综上所述,在定性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运用“锁脖”等足以扫除被害人抵挡的暴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该定性为争夺;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自首情节;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情节细微,且未形成严重结果;系初犯,无前科记载;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故本辩解人主张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考虑适用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被告人是有辩解的权力的,能够托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解。律师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1.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系争夺。
2.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且情节细微,未形成严重结果;(3)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记载;(4)被告人刘某某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3.量刑主张: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考虑适用缓刑。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近亲属的托付,指使我作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人。本辩解人承受托付后,经过会晤、阅卷,并结合今日的庭审状况,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在宣布辩解定见之前,本辩解人想代表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表明深深的抱歉,并期望合议庭能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
下面是本辩解人的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系争夺。
本案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的依据是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说与现场监控。客观依据——现场监控反映的现实是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去抢项圈的短短几秒钟内,有形成被害人周某倒地。由于有树木与轿车的遮挡,该监控并不能反映出被告人刘某某形成被害人倒地的悉数细节,特别是被告人刘某某运用了什么动作。被告人刘某某榜首次供述是“推”,第2次是“拉”,第三次是“拉”“拉时带倒”,第四次是“拉时带倒”,第五次没有提及,第六次是“拉”,这些都是争夺过程中常见的行为。再看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其榜首至第三次供述均是“榜首次倒地没看到,之后按肩”,第四、五次供述未触及。接下来看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其榜首次供述未触及,第2次是“锁脖,按,再按”,第三至五次是“锁脖,按”。最终再看被害人周某的陈说,其榜首次陈说是“按”(榜首次由于其时被抢,脑子有点乱,没有把细节想清楚),第2次陈说进行了纠正——“推”。
仔细看现场监控,再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的陈说,被告人刘某某上去的榜首个动作是拉项圈,并非胡某某所说的“锁脖”。再者,从刘某的供述与现场监控看,其时胡某某正在与刘某沟通。故“锁脖”这一动作很有或许是其看到被害人周某倒地后的景象做出的猜想。
那么,形成被害人周某倒地的详细动作是什么?是“推”,是“拉”,仍是“按”?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的陈说看,形成被害人周某最终倒地的最大或许是“推”(刘某某与周某均有提及“推”),至于“拉”则是刘某某上去抢项圈的榜首个动作,“按”则与“推”附近,由于刘某某在拉项圈时就快使被害人倒地了,或许说现已倒地了,这个时分的“推”和“按”都有向下的意味。此外,“拉”“推”“按”这些动作均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得暴力程度。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运用“锁脖”等足以扫除被害人抵挡的暴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该定性为争夺。
二、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两个要求:自动投案、照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规则:
“(一)自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定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确定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办案人员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且未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仅仅依据办案人员的口头传唤,便活跃合作归案,应该确定为“自动投案”,而且其投案后照实告知了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首要违法现实——抢了项圈(“照实供述”),故应该确定为自首。
2.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情节细微,且未形成严重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争夺的金项圈只要11.02克,有或许还不到,辩解人没有看到称量笔录。被告人刘某、胡某某、郭松军分到的部分,能够说由于没有追查到而无从称量,可是就本案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分得的部分而言,小金店老板是说称了一下有三点七克重,而判定上直接写着3.77克,是怎样得出的,本案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证明。
至于其价值的判定也存在很多问题,比方本案判定所用办法是商场法,但显着没有严厉适用此办法。《浙江省价格判定作业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则,商场法,是指经过商场调查,挑选一个或几个与价格判定标的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目标,剖析比较价格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差异并进行调整,然后确认价格判定标的价格的办法。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判定中,仅仅抽象说了句经过相关商场调查,并没有挑选任何相似的参照物,而是取了个中等价格水平显着不具有科学性。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践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乃至比起诉书上指控的数额还要小,且情节细微,未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
3.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记载。
4.被告人刘某某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被告人刘某某在每次供述时都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现已体现出其杰出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其对本案涉嫌的罪名的了解不影响对其照实供述及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的确定。
三、量刑主张:
综上所述,在定性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运用“锁脖”等足以扫除被害人抵挡的暴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该定性为争夺;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很多的从轻、减轻处分的量刑情节:自首情节;争夺的数额相对不大,情节细微,且未形成严重结果;系初犯,无前科记载;有杰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体现。
故本辩解人主张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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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被告人是有辩解的权力的,能够托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解。律师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