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离婚案件中两岁以下的孩子都判给母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3:02
是不是在离婚案子中两岁以下的孩子都判给母亲?
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挂号成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两边婚后为家务小事常常发作对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边婚生子由女方抚育,男方付出抚育费。女方称夫妻感情现已决裂,赞同离婚,但婚生子出世后一向由男方抚育,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对婚生子进行了详尽的照料,故婚生子由男方抚育为宜。
就抚育权问题,男方建议,女方作为母亲有抚育孩子的责任,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则应由女方抚育。女方则不赞同抚育孩子,建议其自己及其爸爸妈妈均患有疾病,身体欠好,不适合抚育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日子,考虑到孩子年岁较小,改动日子环境对其生长晦气,且女方坚持不获得孩子的抚育权,孩子由男方抚育更为适合,故判定孩子由男方抚育。
法官说法:依据法律规则,在确认未成年子女抚育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日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依据两边日子条件挑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长的一方。假如两边的条件根本相同,祖爸爸妈妈或许外祖爸爸妈妈一向照料孩子,且乐意并有才能持续协助照料孩子的,也可作为参阅要素。关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可是,这些仅仅原则性规则,应当结合详细案情详细适用。本案中,尽管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建议抚育权,而该子女一向随其父亲日子,且其父亲也乐意抚育,终究法院将抚育权判定给父方。
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挂号成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两边婚后为家务小事常常发作对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边婚生子由女方抚育,男方付出抚育费。女方称夫妻感情现已决裂,赞同离婚,但婚生子出世后一向由男方抚育,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对婚生子进行了详尽的照料,故婚生子由男方抚育为宜。
就抚育权问题,男方建议,女方作为母亲有抚育孩子的责任,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则应由女方抚育。女方则不赞同抚育孩子,建议其自己及其爸爸妈妈均患有疾病,身体欠好,不适合抚育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日子,考虑到孩子年岁较小,改动日子环境对其生长晦气,且女方坚持不获得孩子的抚育权,孩子由男方抚育更为适合,故判定孩子由男方抚育。
法官说法:依据法律规则,在确认未成年子女抚育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日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依据两边日子条件挑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长的一方。假如两边的条件根本相同,祖爸爸妈妈或许外祖爸爸妈妈一向照料孩子,且乐意并有才能持续协助照料孩子的,也可作为参阅要素。关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可是,这些仅仅原则性规则,应当结合详细案情详细适用。本案中,尽管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建议抚育权,而该子女一向随其父亲日子,且其父亲也乐意抚育,终究法院将抚育权判定给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