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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同诈骗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8:19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大专。因涉嫌合同诈骗违法,经新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01年*月*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区分局拘捕。2001年*月*日被新乡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2年10月21日,新乡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合同诈骗45万元,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8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燃料公司司理李某交给被告人45万元现金后,于1998年10月6日,被告人与李某在新乡市文明路签订了协作向*市味精厂运炭协议。后被告人连续向该市味精厂运炭1443.04吨,味精厂于1998年12月25日、1999年1月12日别离回款20万元、30万元贴现汇票,被告人在李某屡次找其要款后交给李某264168元,剩下185932元以还给别人为由不合法占为已有。据此,检察机关确定:被告人王某在合同实行过程中,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办案通过
2002年11月1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求我作他的辩解人。据他讲,该案纯属经济纠纷,他在被拘捕期间,其家人先后延聘了两位律师,律师在听取案情之后,大包大揽,许诺通过他们运作,必定能让司法机关撤案。可是,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仍是收到了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因而,他决议从头延聘律师。别的,王某其时是政府工作人员,假如被判有罪,不只要坐牢,连公职都要被开除。因而,他感到万分沮丧、委屈,并要求我作无罪辩解。
被告人称:1998年9月,他曾和宋某协作向味精厂运炭,宋某共投入65万元,其间25万元未用,仅用了40万元购炭。这40万元的炭,10万元运给了味精厂,其他30万元屯积在货场。同年10月,宋某退出,李某开端与其协作该项事务。他们两边口头约好:李某担任出资100万元,王某担任货源及运送。协作过程中,李某将45万元交给其二哥李某某,由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存在信用社,由李某某担任付款,王某则托付其弟购炭、运炭。协作过程中,两边除自己购炭外,还将宋某本来屯积的30万元的炭持续运往味精厂。李某交给的45万元已悉数用于协作事务。在合同实行过程中,王某应李某的要求与燃料公司补签了协作协议,补打了收45万元的手续。味精厂付的20万元王某交给了李某,30万元还给了宋某。因为李某后来没有按约出资,致使屯积的炭因无钱运送压在了货场。1999年5月18日两边经协商一致,清晰李某的余款系债款、债款,而且由王某的弟弟向李某出具了欠款手续。同年9月,炭被王某的弟弟贱价赊给别人,货款在2001年才予以回收……
依照王某所讲,本案应是经济纠纷,但受害人的证言及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与被告人所讲截然不同。此刻离开庭只剩下十天左右的时刻,因为时刻急迫,我当即到法院复印了悉数檀卷资料,并连夜阅读了悉数檀卷资料。阅卷之后,我发现一些要害的依据检察机关并未供给,而现有的部分证言与王某所讲有许多对立点,要澄清谁说的是现实,有必要查清案情。所以,我拟定了查询方案,并从第二天上午开端,查询他们合伙运营的资金来源,流通帐目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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