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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确认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59
2011年6月1日1,事端人李某无证驾驭一辆拖拉机与孙某驾驭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作事端,两车磕碰,导致孙某受伤。事端两边在事端发作时都未报案,事端后两边在协商补偿协议过程中,未达到一致,孙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部分在查询事端过程中,发现现场没有音像记载设备,事端两边的描绘都不相同。
事端后,孙某被送往医院医治,在院医治23天,花费医疗费用3.6万元。两边屡次协商补偿协议,李某均不赞同补偿,孙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审判。
庭审中,原告孙某辩称,被告李某无证驾驭机动车行进,在事端后未及时告诉法律部分,具有逃避职责嫌疑,违背《路途交通法》中规则,应承当事端悉数职责。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事端发作时,为逃避障碍物,导致倒地受伤,与拖拉机并无磕碰,故被告不承当职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李某无证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导致原告受伤。事端人报警后,因现场已不存在,现场没有记载设备,且两边的说辞不同,导致事端职责无法确定。故断定原、被告两边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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