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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的房产遗嘱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0:14
遗言是当事人对自己身后遗产作出处置的意思表明,我国的遗言有很多种方法,包含公证遗言、录音遗言、代书遗言、自书遗言和口头遗言。在紧迫状况下,当事人是能够经过口头的方法缔结遗言的。那么,口头的房产遗言有用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口头的房产遗言有用吗
口头的房产遗言假如契合法令条件,也是有用的。
口头遗言的有用条件
立口头遗言须具有必定的条件。
首要,遗言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殆的状况。如在正常景象下,遗言人不得以口头遗言的方法处置其产业。
其次,因该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以书面遗言等方法缔结遗言。凡遗言人能在该景象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法缔结遗言的,不得口头遗言。
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意图在于确保口头遗言的真实性。
口头遗言的程序
遗言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殆景象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见证人可做记载,但记载内容因危殆景象,遗言人无法修正、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载,以见证人回忆的为准。
口头遗言的效能
因为口头遗言是因危殆景象不能选用其他遗言方法的景象下不得已选用的遗言方法,而且口头遗言与其他遗言方法比较,是最短缺真实性(或过错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言方法,所以,一旦该危殆景象免除,遗言人能以其他方法(如书面、录音)立遗言的,口头遗言天然失效。即便遗言人未以其他方法立遗言,该口头遗言依然无效。
不能当遗言见证人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综上所述,口头遗言有必要是在遗言人状况危殆的状况下作出的,且还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联系的人见证。此刻的口头遗言才是具有法令效能的。而要是过了遗言人的危殆时间的话,有必要作出书面的遗言,之前的口头遗言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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