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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由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5:05
先予实行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实行准则,先予实行是指法院未作出判定前,根据请求人的请求,对特定的费用先行实行的准则,但请求人需求供给担保,那么先予实行由谁担任?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先予实行由什么人担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受理请求人先予实行请求的,应该由受理先予实行的法院担任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实行:
(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实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实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
人民法院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先予实行由谁担任”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人先予实行请求的,应该由受理先予实行的法院担任实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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