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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0:37

转基因是一种新的技能,但对转基因技能安全性的争议存在巨大的争议,我国大众对转基因食物安全性遍及是比较忧虑的,那么国务院修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理条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10月23日从中国政府网得悉,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下称《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决议》中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其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的2条内容被删去,5条内容被修正。
详细修正内容如下:
删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删去“农业转基因生物技能检测安排出具的检测陈述”。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正为:“(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实验资料、检测办法等其他资料”。第三款修正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到请求后,应当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进行检测,并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安全点评合格的,方可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正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质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要求的实验资料、检测办法等资料;契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托付的、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检测承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风险,并经安全点评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许区域现已答应作为相应用处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许区域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办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正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搬运的,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间的“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
删去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正为:“违背本条例规则,进口、带着、邮递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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