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2:12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令概念越炒越热,乃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论题。这样的评论,关于遍及隐私权的法令知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活跃的含义的。可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辞中,有许多对隐私权及其法令维护是没有正确的了解的,乃至耳食之言,有谬种流传之嫌,因而,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令维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知道统一到法令所限制的规模之内。问题之一:我国法令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则,只是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则隐私权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便是我国的法令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则。有些报刊还专门拓荒专版,约请有关专家学者宣布言辞,阐释这样的定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令规则和司法解释是怎样了解的,总归,我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应当供认,在1986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分,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沛的知道,因而在这部法令中只是规则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等品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则为公民的品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遗漏。在《民法通则》发布今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知道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繁供认隐私权的今世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则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峻的失误,。能够这样说,缺少对隐私权的维护的民事立法,不论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关于完善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点的。正是由于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纳了一系列的弥补办法,对这一立法遗漏进行弥补。首要,是在司法上采纳办法,对隐私权的法令维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采纳变通的办法,规则对危害别人隐私权,形成声誉权危害的,认定为危害声誉权,追查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号办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许捏造事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办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依照该条文的逻辑,便是“以书面、口头办法宣传别人的隐私,……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维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依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供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维护上,适用声誉权的维护办法进行维护。这便是所谓的见地维护办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重申这一准则。依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必定的法令维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司理在司理出差时,将司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司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录、收拾,发给公司人员评论、批评,严峻危害了这位司理的隐私权,形成了声誉权的危害。故当司理项法院申述的时分,法院通过审理,判定这位副司理承当危害声誉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这位司理的隐私权。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纳办法,承认隐私权是公民的品格权。在《民法通则》今后公布的一些新的法令中,简直但凡涉及到民事权利的,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则。这便是《未成年人维护法》、《妇女权益保证法》、《残疾人维护法》和《顾客权益保证法》等。在这些法令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顾客的隐私权,都作了清晰的规则。依照这些法令的规则,只要是在这样的场合,危害公民的隐私权,就依法遭到维护。再次,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隐私(阴私)的维护,都有详细的规则。由此可见,这个的法令不是对隐私权的维护没有规则,而只是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作出一般性的规则。假如抽象地说我国法令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则,是不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