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9:11
在修建行业,修建工程合同纠纷状况十分常见。很多人工程都竣工了可是工程款却迟迟无法结清,有人咨询听讼网说,修建工程合同纠纷品种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修建工程勘测合同纠纷
建造工程勘测合同是指承包人承受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建造工程地舆、地质等状况的查询研究作业,发包人付出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测,是指为工程建造的规划、规划、施工、运营及归纳治理等,对地势、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验以及归纳鉴定,并供给可行性点评与建造所需的勘测效果材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测、规划、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测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因而我国法令关于勘测单位规则了严厉的条件。如《修建法》第12条规则,从事修建活动的勘测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则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修建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修建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则,从事修建活动的勘测单位,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建造部于2001年7月25日公布的《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企业资质办理规则》详细规则了勘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规范。依照这些规则,从事勘测作业的勘测单位有必要具有工程勘测证书、工程勘测收费资历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测单位不得从事勘测作业,勘测单位也不得逾越资质从事勘测作业。
2、修建工程规划合同纠纷
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是指承包人承受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建造工程规划作业,发包人付出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规划,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办法,依照现行技术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项意图工艺、土建、共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归纳性规划,包含有必要的非规范设备规划及经济技术剖析,并供给作为建造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依据不同的阶段,建造工程规划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规划,即在建造项目立项阶段,规划人为项目决议计划供给可行性材料的规划;二是施工规划,在建造项目被同意立项后,规划人就详细施工计划所进行的规划。
与勘测作业相同,规划作业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作业,因而我国法令关于规划单位、规划人员也规则了严厉的条件,即《修建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则和建造部《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企业资质办理规则》
3、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承受发包人的托付,完结建造工程施工使命,发包人付出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含土建施工和装修施工两种方式,与之相对应,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含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种方式。
因为建造工程质量触及社会公共安全,因而国家对修建施工企业分外重视监督办理,以确保修建工程质量,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建造部公布的《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中规则,修建业企业应当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请求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修建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能够依据各种详细状况进行晋级或降级。
4、修建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造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修建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造方的托付,对建造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造方向监理单位付出酬劳的协议。所谓建造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承受工程项目建造方的托付,依据国家同意的工程项目建造文件、工程建造的相关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合同,对建造工程施工质量、建造工期、建造资金运用等进行的监督和办理,以确保工程建造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完成合同意图。关于某些国家出资的、大型的修建工程,国务院规则施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造工程,建造方能够挑选自行监理或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造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十分高的作业,因而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行严厉的资历办理制度。《修建法》第31条规则,施行监理的修建工程,由修建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12条、第13条规则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历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能够依据法令法规规则的状况由等级办理部门予以降级或晋级。此外,《修建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则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造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使命;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不得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事务。监理人员(监理作业辅佐人员在外)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历。
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