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的要求知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51
一、税款征收的处理不适用非诉实行
曩昔,有些同志说:税务决议送达后,纳税人不缴,过了诉讼期,按《行政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实行不就行了。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本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实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由此,咱们以为:1、税务处分决议能够非诉实行;2、依据《行政处分法》第8条行政处分的品种的规则,税款征收的处理决议不是处分;新《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清晰税务处理决议能够非诉实行的条文,相反却赋予税务机关采纳税收强制实行办法的权力,并规则“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行诉法解说》)第八十七条规则:法令、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令、法规规则既能够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受理。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则,税款征收恰好是赋予强制实行权但又没有规则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一种景象。
二、非诉实行依请求而施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假如税务机关不请求,人民法院不会施行强制实行办法,所谓不请求,不实行,税务机关的请求是非诉实行的仅有发动方法。
税务机关非诉实行的请求要契合法定条件,《行诉法解说》第八十六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二)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实行内容;(三)请求人是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四)被请求人是该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人;(五)被请求人在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期限内或许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实行义务;(六)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七)被请求实行的行政案子归于受理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统辖。人民法院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立案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因而,税务机关在请求非诉实行前首先要检查是否契合请求条件。其非有必要特别注意法定的请求期限,《行诉法解说》第八十八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故拟请求非诉实行的案子,税务机关自送达之日起要把准满三个月后180日内的期限。别的请求非诉实行需预先交纳实行费用,《税务行政应诉作业规程》第三十条也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有必要提交请求实行书、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和其它有必要提交的资料,请求实行时,应预交实行费。
三、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
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后,法院要受理立案,然后按内部流程办理转入行政庭,行政庭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检查。在行政庭检查允许实行后,依据“审、执”别离准则,交法院实行局实行。
《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实行作出裁决;需求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由本院担任强制实行非诉行政行为的组织实行”。已然要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就必定存在当事人举证的职责。《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请求实行书、据以实行的行政法令文书、证明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资料和被实行人产业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资料”。跟着社会的开展、司法的前进,当时不少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实行案子后,还积极开展举证听证会,不只要求行政机关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被实行人的实行才能等进行举证,并且其他当事人也能够举证,特别是被实行人。被实行人往往以没有实行义务的才能为由躲避或拒绝实行。终究有没有才能,被实行人应该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
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实行裁决前有必要对税务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曩昔大多数法院采纳的书面审,由于考虑到行政法令的功率问题,检查常常流于形式。事实上,法令就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赋予法院较大的自在裁量空间。《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五条是这样规则的,“被请求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准予实行:(一)显着缺少事实依据的;(二)显着缺少法令依据的;(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法令条文中,何为“显着”的解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了解。在对税务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中,由于税收事务的专业性十分强,不熟悉的、稍懂一些的与能熟练掌握税收事务知识的法官对是否显着违法的判别规范是相差甚远。但值得一提的是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规范不该超越《行政诉讼法》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规范,不然一是有违《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权力的规则,对抛弃诉权的纳税人来讲,等于法令事实上又赋予纳税人诉权,二是不能在司法视点保护行政机关的权益,下降实行功率。
曩昔,有些同志说:税务决议送达后,纳税人不缴,过了诉讼期,按《行政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实行不就行了。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本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实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由此,咱们以为:1、税务处分决议能够非诉实行;2、依据《行政处分法》第8条行政处分的品种的规则,税款征收的处理决议不是处分;新《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清晰税务处理决议能够非诉实行的条文,相反却赋予税务机关采纳税收强制实行办法的权力,并规则“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行诉法解说》)第八十七条规则:法令、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令、法规规则既能够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受理。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则,税款征收恰好是赋予强制实行权但又没有规则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一种景象。
二、非诉实行依请求而施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行政强制实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假如税务机关不请求,人民法院不会施行强制实行办法,所谓不请求,不实行,税务机关的请求是非诉实行的仅有发动方法。
税务机关非诉实行的请求要契合法定条件,《行诉法解说》第八十六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二)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实行内容;(三)请求人是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四)被请求人是该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人;(五)被请求人在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期限内或许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实行义务;(六)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七)被请求实行的行政案子归于受理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统辖。人民法院对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立案受理,并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因而,税务机关在请求非诉实行前首先要检查是否契合请求条件。其非有必要特别注意法定的请求期限,《行诉法解说》第八十八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故拟请求非诉实行的案子,税务机关自送达之日起要把准满三个月后180日内的期限。别的请求非诉实行需预先交纳实行费用,《税务行政应诉作业规程》第三十条也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有必要提交请求实行书、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和其它有必要提交的资料,请求实行时,应预交实行费。
三、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
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后,法院要受理立案,然后按内部流程办理转入行政庭,行政庭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检查。在行政庭检查允许实行后,依据“审、执”别离准则,交法院实行局实行。
《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实行作出裁决;需求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由本院担任强制实行非诉行政行为的组织实行”。已然要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就必定存在当事人举证的职责。《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请求实行书、据以实行的行政法令文书、证明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资料和被实行人产业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资料”。跟着社会的开展、司法的前进,当时不少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实行案子后,还积极开展举证听证会,不只要求行政机关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被实行人的实行才能等进行举证,并且其他当事人也能够举证,特别是被实行人。被实行人往往以没有实行义务的才能为由躲避或拒绝实行。终究有没有才能,被实行人应该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
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实行裁决前有必要对税务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曩昔大多数法院采纳的书面审,由于考虑到行政法令的功率问题,检查常常流于形式。事实上,法令就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赋予法院较大的自在裁量空间。《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五条是这样规则的,“被请求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准予实行:(一)显着缺少事实依据的;(二)显着缺少法令依据的;(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法令条文中,何为“显着”的解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了解。在对税务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中,由于税收事务的专业性十分强,不熟悉的、稍懂一些的与能熟练掌握税收事务知识的法官对是否显着违法的判别规范是相差甚远。但值得一提的是非诉实行的合法性检查规范不该超越《行政诉讼法》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规范,不然一是有违《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权力的规则,对抛弃诉权的纳税人来讲,等于法令事实上又赋予纳税人诉权,二是不能在司法视点保护行政机关的权益,下降实行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