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成本低于要约收购成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4:38
在二级市场上收买一个上市公司不能不考虑收买本钱,即购买对方公司股票的成交总额。在我国股市上,要约收买本钱往往是很高的。首要,在要约收买中,一旦收买方露出意图,被收买方若不予协作,常以反收买的方法对立,那么必定导致股价狂升。其次,原有法规形成的要约收买困难。《股票发行买卖暂行条例》中规则,收买方在持有方针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到达5%时要作出布告,今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布告,且自该现实发生日起二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到达30%时应当宣布收买要约。因为初度布告时持股份额偏低,只要5%,致使收买者意图过早露出;继续购买比份额只要2%,当持股数达30%应当宣布要约时,收买方已布告13次。这样算下来,收买上市公司股权30%至少要十几个买卖日,继续一个多月,使股票市场的短期性和高频率特性丧失殆尽,股价不断上涨,给收买方带来巨大本钱妨碍。第三、我国协议收买的股份转让方多为国有股股东(我国大部分股份公司国有股处于控股位置),而受让方多为法人企业,股份转让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行政颜色,因而,在协议收买中,方针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大部分低于市场价格。我国几起重要的协议收买,其股份转让价格都低于股市价格,如,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兰溪市财政局持有的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价格只要2.202元。(《我国企业吞并全书》,我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384页) 第四、假如以要约收买方法获得控股位置,收买方有必要考虑《证券法》81条的规则,即投资者有必要依法向上市公司一切股东宣布要约,而一切股东就不只包含流转股股东,还有非流转股股东。假如要约中的收买价低于流转市价,流转股股东不可能转让所持股份,要约的本质仅仅收买方与非流转股股东之间的买卖。假如非流转股只会集在少量法人手中,收买方大可不必用“要约”方法,以协议方法更简练,本钱相对低价。假如收买方以流转市价宣布要约,流转股股东所持股票必倾囊而出,而收买方受要约规则所制,也有必要等份额地从非流转股股东手中以高出流转市价地要约出价收买其股份。在牛市,收买本钱必定高得惊人。任何一个沉着的收买方,假如其意图在于收买上市公司而不是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都不太可能以这种不计本钱的方法发起要约收买。正是因为以上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方对要约收买总是“敬而远之”,而对协议收买却是“情有独钟”,所以长久以来,协议收买是我国证券市场上资产重组的首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