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2:17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则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要素。下面拟就环境税立法中的首要问题谈谈咱们的几点考虑。
一、“环境税”的交税客体和法定称号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系统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同等的。在环境税法定称号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 “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交税目标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动力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并且,每一个称号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废物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交税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形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能够确认为交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含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根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称号还能够有别的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说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含损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耗费某种环境资源为交税目标,如美国对耗费臭氧的化学制品交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尽管将鞭炮、烟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归入课征规模,并且对小汽车依照排气量巨细确认不同税率,这在操控污染方面发挥了必定的效果,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设备尾气净化设备的车辆加以差异,降低了税收对操控污染行为的效果。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耗费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含汽油,还应包含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详细规模可由税法确认。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出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运用、损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目标。其名下有:“挖掘税”、“开发税”、“砍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交税主体是开发、运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藏、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根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运用的程度一起确认,对不行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能够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目标的环境资源税,能够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规划为以物为课税目标,称号包含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藏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首要表现环境资源的运用本钱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