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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30

深圳市当地弥补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弥补养老保险待遇包含过渡性补助和当地补助,由当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付出。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获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用当地补助。
当地补助=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18.5 20(元)。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用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员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员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安排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根本养老保险均匀缴费指数×11 60(元)。
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当地弥补养老保险实践缴费年限与当地弥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当地弥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核算,缺乏一年的,每月按1/12核算。
当地弥补养老保险实践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今后交纳本市当地弥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当地弥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依照下列规则核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获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含因调入、安顿到本市而补缴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现已交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堆叠部分不重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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